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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簡稱氟中毒),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飲用水源的含氟量在1.1毫克/升以上,當地出生8至15歲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30%以上,出現氟骨癥病人,即為氟中毒病區。改水防氟是指通過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徑改換原高氟飲用水源,或利用化學、物理等辦法對原高氟飲用水源進行降氟處理,使病區居民飲用水源的含氟量達到或接近國家規定的飲水衛生標準。
第三條改水防氟是衛生、水利、地質、財政、計劃等部門的共同任務。衛生部門負責病情普查,檢測水質和防治效果觀察;水利部門負責水源工程建設;地質部門負責提供病區地下水含氟量等水文地質資料;計劃、財政等部門要把改水防氟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預算。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訂切實可行的改水防氟規劃和年度計劃,緊密配合,共同做好。
第四條改水防氟工程建設投資要堅持民辦公助的原則,采取國家、集體、個人集資的辦法解決。國家補助部分的資金,可在地方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和地方其他經費中進行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設。每項工程國家原則上只補助一次,困難多的多補,困難少的少補,不困難的不補,不搞平均分配。自籌資金暫時有困難的社隊,銀行應給予貸款支持。
第五條改水防氟工程建設要本著先重病區、后輕病區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分期分批安排。施工條件不成熟的不得開工。改水防氟工程建設要由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施工單位要搞好工程設計,報縣(或縣以上)水利部門批準,并嚴格按技術規范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配套完整,具備正常供水條件。工程竣工后,由水利、衛生和使用單位按合同規定的要求組織驗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改水防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第六條改水防氟工程設施誰建誰有,誰用誰管。改水防氟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并建立健全嚴密的管理組織和嚴格的管理制度。縣社水利部門要定期檢查改水防氟工程設施的使用情況,并協助搞好管理維修。各有關單位要把供水與維修所需的煤、油、電和設備零件等納入計劃,給以供應。
第七條找不到低氟水源的病區,衛生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地因地制宜地采用簡便易行的化學、物理等辦法降氟。
第八條城鎮病區的改水防氟工程建設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在農村病區的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國營農、林、牧場等改水防氟工程建設,由所在單位自行安排。聯合興建的改水防氟工程,要按照受益比例合理分擔勞力和資金。凡因開礦、建廠及其他基本建設、工業生產所造成的氟污染,造成污染的單位負責治理。
第九條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防治氟中毒的宣傳教育工作。運用各種形式普及防治知識,動員干部、群眾起來積極搞好防治氟中毒工作。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要積極承擔氟中毒病的科學研究工作,積極開展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找水、改水技術和改水方法的研究,解決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技術關鍵。
第十一條改水防氟是一項長期工作,水利、衛生等部門要有專人負責。改水防氟工程建設的資金和物資設備,要管好用好,注意節約,避免浪費,嚴禁挪用。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對改水防氟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省、市、自治區和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并報水利電力部、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