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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廣播電視廣告的正確導向,規范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行為,加強廣播電視廣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從事廣告播放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對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h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有利于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尊重祖國傳統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商業廣告中不得出現國旗、國徽、國歌及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和聲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領袖人物名言作為商業廣告用語。
第九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有利于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發青少年兒童不文明舉止、不良行為或不利于父母、長輩對青少年兒童進行正確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婦女、殘疾人,不得歧視、侮辱婦女、殘疾人,不得出現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內容的廣告,不得播放治療性病的廣告。廣播電視廣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廣告。
第十二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科學,不得含有宣揚迷信、邪教、偽科學的內容。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錯別字或用諧音亂改成語。除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外,不得使用繁體字。
第十四條禁止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煙草制品廣告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廣告。
第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廣告的數量不得少于廣告總播出量的3%。
第十九條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大眾生活習慣,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間人們用餐時播放容易引起受眾反感的廣告,如治療痔瘡、腳氣等類藥品及衛生巾等衛生用品的廣告。
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控制酒類廣告的播出。每套電視節目每日播放的酒類廣告不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間不超過2條;每套廣播節目每小時播放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二條電視臺播放廣告時不得隱匿本臺(頻道)標志。播放以企業或產品冠名的節目、欄目時,企業或產品的標志只能出現在屏幕的右下方,數量不得超過1個,標志畫面不得大于本臺(頻道)標志,不得遮蓋正常節目的字幕。
第二十三條禁止廣播電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干預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機構應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經營播出管理制度,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存的管理。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健全廣告審查員制度,對擬播放的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企業資質等進行審查,未經廣告審查員簽字的廣告不得。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60日內3次出現違規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出暫停播放廣告、暫停相關頻道(頻率)播出的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