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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實施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環保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環保信息的服務作用,依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龍游縣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環保信息,是指龍游縣環境保護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政府環保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本局辦公室為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本局各業務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配合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
(二)組織編制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
(三)組織編制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
(四)組織協調本部門各業務機構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五)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
(六)監督考核本部門各業務機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七)組織編制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八)監督本轄區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九)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和質量審查;
(十)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本部門環境信息依照規定程序經分管副局長、局長批準后,未經批準不得。各單位公開政府環保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政府環保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
第七條根據《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主動重點公開下列政府環保信息:
(一)機構設置、職能、領導介紹及分工、聯系方式等機構職能情況;
(二)環保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本縣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
(四)環境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依據、程序、須提交的材料項目和結果;
(五)環境辦事服務事項的法律依據、程序、須提交的材料項目和結果;
(六)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分配、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和排污申報登記情況;
(七)環境督察檢查和監察執法情況;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等通報、通告等;
(八)排污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污費的征收情況;
(九)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十)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公布;
(十二)年度環境狀況公報及環境統計信息;
(十三)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創建名單和考核結果等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宣傳報道信息;環保政務和管理工作的動態信息;
(十四)單位人事信息和環保部門政府采購工作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環保信息。
第八條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開目錄,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和商務領域秘密或個人隱私的(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本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公開后將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政府環保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文件,對擬公開的政府環保信息進行審查。本單位不能審查確定的,要說明信息來源及本單位的初審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起草公文過程中,應在發文單中注明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內容。
第三章主動公開
第十一條根據第八條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環保信息,可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龍游縣環保局門戶網站;
(二)環保信息公開欄
(三)龍游縣行政服務中心網站;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環保信息的形式。
其中,龍游縣環保局門戶網站是政府環保信息公開的主渠道。
第十二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環保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環保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局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政府環保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環保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政府環保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政府環保信息按照政府環保信息主動公開的程序辦理,同時應當注明變更前的信息名稱。
第十五條已主動公開的政府環保信息失效的,應當于失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失效情況。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環保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要求及時予以更正。局辦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在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后,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決定,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要求,可向縣環保局提出獲得相關政府環保信息的申請,申請應當采取信函、傳真等書面形式;采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環保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具體描述、形式要求。
第十八條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本部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部門公開或者該政府環境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于能夠確定該政府環境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環保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環保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分管副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環保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第二十條根據申請人申請并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數收取檢索費;材料需復印、打印、刻錄、拷貝,并使用紙張、磁盤、光盤等物品的,收取相應成本費用;郵寄、遞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將按照國家標準收取相應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依照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應申請人要求所發生的復制、郵寄、遞送費用可參照上述收費標準執行。申請人申請減免費用的,屆時請提供相關證明,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第五章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政府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局機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內容,定期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二條局辦公室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的政府環保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環保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環保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環保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環保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環保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環保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環保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環境信息內容、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在公開政府環境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環境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政府環保信息系統的開發、維護、管理、更新等所需費用,應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依據本辦法應當公開的縣環保局有效規范性文件,在本規定施行前沒有依法公開的,各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