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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明確執法責任,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量化行政處罰罰款數額,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是指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對環境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罰款),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罰款),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執法,公正執法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公開公正原則;
(三)過罰相當原則;
(四)集體審議原則;
(五)教育優先原則。
第五條對于相同或相近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應基本一致,根據“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對管理相對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的,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
(二)對人身健康和公私財產造成的損害程度;
(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糾紛,以及造成污染
事故或污染糾紛的大小;
(四)造成社會影響的大小;
(五)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
(六)是否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七)是否配合環保部門查處其他單位環境違法行為,
是否有立功表現;
(八)是初犯還是再犯;
(九)其他法定應當考慮的情節。
第七條根據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將對環境違法行為的
罰款劃分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檔次,對環境違法行為罰款的具體數額應在5檔范圍內確定。
(一)對輕微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25%以下(含25%)。
(二)對較輕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40%以下(含40%),25%以上。
(三)對一般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55%以下(含55%),40%以上。
(四)對較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70%以下(含70%),55%以上。
(五)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85%以上。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不予罰款:
(一)環境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能及時改正,且管理相
對人是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先責令限期改正,再予以處罰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從輕或減
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且環境違法行為并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
(二)經調查核實,屬人為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造成的環境污染,且行政管理相對人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致使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拒絕或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兩次以上實施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因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和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或者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執行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兩項制度”的;
(八)使用核與輻射裝置拒不申報、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九)暴力抗法,或者故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執法的;
(十)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或者一個法律規范兩個以上法律條款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指環境違法行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分別指以下情形:
(一)輕微:指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
(二)較輕:指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20000元的;
(三)一般: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50000元的;
(四)較重: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100000元的;
(五)嚴重: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新、擴、改建項目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罰款數額可視規模、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依據本規定第七條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德陽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從*年*月*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