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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防止進口廢物污染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環保局等五部委聯合頒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福建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廢物進口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本轄區內進口廢物實施監督管理,并有權對管轄范圍內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條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進口廢物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在省內傾倒、堆放、處置。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附件一)的廢物確有必要進口的,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未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禁止進口。
第五條廢物進口單位和廢物利用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廢物利用單位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六條從事附件一所列第七類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必須是經國家環境保護局核定的廢物定點加工利用單位。被國家環保局批準的定點加工利用單位,每年考核審定一次。
第七條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或者利用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一)《進口廢物申請書》(附件二);
(二)《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
第八條申請進口廢物,廢物進口單位或者廢物利用單位必須認真填寫《進口廢物申請書》,經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同意后,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
第九條申請進口附件一所列廢物的單位或者廢物利用單位,必須對擬進口作原料利用的廢物及其貯存、運輸和利用過程中的環境風險進行評價,委托編制《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經福建省廢物進口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或省廢物進口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查通過后,并連同《進口廢物申請書》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的技術要求和審查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局環控固《關于頒發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技術要求(暫行)和程序的通知》要求。
承擔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環境保護局核發的《進口廢物環境風險評價資格證書》,風險評價費用由申請廢物進口單位或廢物利用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收到進口廢物申請材料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對批準的進口廢物申請,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進口廢物批準證書》。《進口廢物批準證書》不得倒賣和轉讓。
第十三條廢物進口單位和廢物利用單位必須在每批廢物進口后五日內將進口廢物種類和數量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附件三)。每季度必須就進口的廢物填寫《廢物進口報告單位》(附件四),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物進口、利用單位必須按照《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中所提的措施對策要求,防治進口廢物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進口廢物運抵我省口岸后,廢物進口單位應持《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第一聯和報關單等有關單據先向海關申報,然后持《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其他必要單證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
第十五條任何企業不得進行廢物的轉口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廢物,應持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向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未取得《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進口廢物一律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第十六條建設利用進口廢物作原料的加工生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進行風險評價,委托編制《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書》,經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手續。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將境外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擅自進口廢物用作原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處罰。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廢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執行。
第二十條進口廢物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