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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司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征、占用林地超過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權限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條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臨時使用林地2年以內,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支付林木補償費。
農村村民依法使用集體林地作宅基地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五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規劃區內林地的,由管轄該林地的林業或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一次性收取。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第六條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
(一)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苗圃地為3-4元/平方米;
(二)經濟林地、竹林地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為0.5元/平方米。
特殊項目確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或暫緩收取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園及其他經濟林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6-8倍;
(二)征、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1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幼齡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中齡林、近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0.5倍。木材產值按當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雜木各自平均銷售價乘以林木蓄積量;
(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濟林為當地同類經濟林上一年度年產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為本條第(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苗圃地苗木為當地同樹種上一年度市場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總價值的2倍。
(六)竹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產值的2倍。竹子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的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總株數。
(七)零星樹木為當地上一年度實際銷售價。
(八)其他附著物,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償。
第九條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征、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高于同類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標準的10倍。
第十一條被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應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采伐的林木歸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省、地(州、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三、二、五比例分配,并按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
第十三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部門,必須到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第十五條未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未繳納和支付林地補償費用,少批多占,化整為零征、占用林地的,按非法侵占林地處理。
第十六條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越權審批、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省價格、財政、林業、土地等主管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