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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建設銀行、林業局,各重點森工企業:
為了規范和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建設資金,保證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和中國建設銀行《關于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中央預算內建設資金專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管理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經研究,特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由于省屬重點森工企業已實行屬地管理,從明年起,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撥付渠道改為由省林業廳從151專戶中將資金撥付到各地(州、市)林業局的151專戶,撥款時對重點森工企業在“其中”項下單獨注明;再由地(州、市)林業局將建設資金撥付到各縣或建設單位(項目)的151專戶。
二、各地(州、市)林業局對建設單位(項目)撥付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須按照省計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聯合下達的投資計劃撥付。中央資金到位后,省林業廳按當年計劃預撥50%的工程款,然后根據各地(州、市)林業局編報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基建財務快速報表》撥付30%的款項,造林驗收合格后撥付10%,其余10%待三年驗收合格由省林業廳再予撥付。建設銀行有關經辦行要對資金撥付實行監督管理,財政部駐云南專員辦,將定期、不定期對資金的撥付情況進行檢查。
三、各建設單位(項目)對建設資金的使用,要按工程實施期限內應預留的后期費用,采取預提的辦法予以保證。對人工造林項目三年期限內需補苗、補植的費用、質量保證金、以后年度幼林撫育費用;封山育林項目五年封育期內的補植苗木費、種子費、人工費、通勤費、圍欄標牌費;森林撫育項目的成林撫育過程中需支出的修枝、除蔭及割除藤條灌木等作業費用;人工促進天然更新項目中為提高林分質量而需支出的破土、撒種等費用,可以標準范圍內預留。預留的后期建設資金可以從151專戶轉人151的結算戶,并在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項目會計核算辦法規定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反映,嚴格按規定使用。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投資余額中不包括“其他應付款”中的銀行存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