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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過穩定山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工作,有效地調動了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促進了林業生產的發展。為了進一步完善林業承包責任制,特作如下規定:
(一)林業“三定”成果必須鞏固。已經結束“三定”的地方,要認真解決遺留問題,做好掃尾工作;尚未結束的地方,要善始善終完成任務。
(二)山權林權一經劃定,就要嚴格遵守,不準違反或隨意變動。尚未頒發山權林權證的,限于今冬明春頒發完畢。遺留的山林權屬糾紛,省、地、市、縣要分別負責組織調處。在調處國營與集體山林糾紛時,不得隨意將國有山林劃歸集體,不得借口山林糾紛亂砍濫伐國有林木。
(三)劃清自留山和責任山的政策界限。自留山作為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由農戶自行經營,其林木歸農戶所有。責任山則是集體經營林業的一種形式,屬承包性質,承包者要承擔國家對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統購派購任務,并向集體上交一定的提留。不能把自留山和責任山混同起來。
(四)自留山不準墾種農作物,不準荒廢,要限期綠化。有特殊原因者,經生產隊批準,可以適當延期,逾期不綠化造林者,處罰“荒廢金”或由集體收回。集體尚未承包出去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如數量不大,群眾又有要求,可以經過批準,大部或全部劃作自留山。有些地方如“三定”時自留山面積劃得過少,群眾要求擴大自留山的,經過批準可以把責任山中的部分荒山改為自留山。農民在自留山栽植的樹木誰栽誰有,允許繼承;林木和林副產品可以自用,也可以按政策規定出售。
自然保護區、水源林、風景林、防護林區等不能劃作自留山。
(五)允許多種形式的林業生產責任制同時并存,不搞一刀切。究竟采取那種形式的責任制,要根據具體情況,發動群眾討論決定。對已經建立的各種形式的林業責任制,只要有利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群眾滿意的,都應當穩定下來,不要輕易變動,并注意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提高。
(六)雖然已劃分了責任山,但沒有建立嚴格的責任制或責任制很不完善,問題較多,群眾要求改變責任制形式的地方,經群眾討論,可以聯產承包到戶,實行林業大包干;可以實行聯戶承包;也可以實行大戶承包,或者由大戶承包造林,然后分戶經營管理。對少數農戶無力經營或不愿經營的責任山,可以退還生產隊或轉讓承包,但要經鄉(社)批準。
(七)在林業“三定”中,凡未落實責任制的宜林荒山,可以承包到戶,實行林業大包干;可以實行聯戶辦林場,也可以由集體林場擴場承包。對大山、遠山可以實行由戶、大戶、聯戶、專業隊(組)承包,或由山權所屬單位同國營林場、集體林場聯營承包;還可以打破行政界線,采取招標辦法,由本地、外地的單位或造林能手承包辦林場。
為適應義務植樹的需要,各地要在國營或集體宜林山場,適當劃一部分作為義務植樹的場地,由義務樹植單位包栽、包管、包成林。
(八)責任山中有林山,要本著有利于保護林木,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的要求,確定承包形式。凡因收益分成比例不合理,以及分成辦法煩瑣,難以計算,或因集體管理的成片林木管理不善,群眾有意見的,可以聯產承包到戶實行林業大包干;可以由專業隊(組)承包;也可以實行林木折股聯營,統一管理,辦新式的合作經濟。對于零星、小片的林木,一般可承包到戶,或折價到戶管理。竹林、經濟林和農田林網、農桐間種以及其他零星小片林木,一般由戶大包干。主干公路和大型河渠兩旁的林木,可以由專業隊(組)經營,也可以由專業戶承包經營。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專業隊(組)經營。
(九)國營林場要實行多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把任務與投資、報酬掛起鉤來,可以分級承包,也可以一包到底。集體林場要實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或大包干。
(十)各種形式的林業承包責任制,都要簽訂經濟合同,明確山權歸集體所有,林權歸集體和承包者共有。荒山造林、林木收益實行比例分成的,承包者應得大頭;實行大包干的,要保證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現有成材林的收益分配,要注意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由承包雙方協商確定適當的分成比例。合同可以規定三十年、五十年不變,并允許有繼承權,辦理公證手續,承包雙方共同信守。
(十一)各級干部在建立崗位責任制時,都要明確林業生產的責任,規定任期內荒山綠化和林木管理的任務,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林業搞得好的縣、區、鄉領導干部,要評選造林綠化模范,給予表揚和獎勵;搞得不好的,要追究責任,直至就地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