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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山”(造林自留山,造林責任山)的性質。造林自留山屬個體林業范疇,是由村合作經濟組織劃歸村民長期自主經營的山場,山權集體所有,村民自己造的林木,林權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允許折價轉讓,產品可以自由處理。造林責任山屬于集體林業的范疇,山權屬于村合作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在集體的統一規劃和指導下,由村民分戶或聯戶承包造林經營,集體為承包者提供生產服務,所造林不歸集體所有,或合造共有,產品或收益由集體和個人按比例分成。在劃自留山和發包責任山時,要明確林木權屬積收益分配,并在宜林地使用證、責任山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所造林木,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或樹權證,確認所有權。
義務植樹山,是公民履行法定植樹任務的場所。所造林木屬于國有或集體所有,哪一級的義務造林山,由哪一級負責規劃,組織栽植和保護管理。
二、自留山的政策要長期穩定,經營形式可靈活多樣,自留山是為補充村民家庭對薪炭柴、自用木材和其它林產品的需求而劃分的。原則上山區、丘陵區村民每戶都享有自留山的權利,但由于各地經濟基礎、地理條件不同,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執行。在貧困山區和群眾愿意經營自留山的地方,要把自留山劃分到戶,鼓勵村民放手經營,長期不變。不愿經營自留山的可以不分,愿意多分又有經營能力的可以多分;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愿繼續經營的可以退出由集體轉劃。在地理條件太差,造林難以見效,或工副業發達、收入高、群眾不愿經營自留山的地方,可以不劃自留山,采取其它形式造林。
三、造林責任山要完善雙層經營,加強集體對承包者的服務和管理,調動承包者的積極性,改變部分地方“發包不管”、“承包不造”的狀況。
集體要充分發揮管理和服務的職能作用。(一)統一規劃,合理安排承包戶的造林任務,使其分而不亂,相對集中連片。(二)幫助承包者籌措借貸資金。(三)采購、調劑、調運種子、苗木和其它物資。(四)開展技術培訓。(五)協調和解決各承包戶之間的協作關系和矛盾。(六)不斷完善承包合同,明確發包和承包雙方的責權利,解決合同糾紛。(七)強化林木的管護,處理亂砍濫伐和毀林事件。(八)搞好資產積累,壯大林業的經濟實力。(九)搞好中幼林撫育和病蟲害防治。
要給承包者以合理的經濟利益,調動其承包積極性,穩定家庭林業聯產承包制。首先,要允許承包者農忙務農,林忙務林,不要急于脫離農業搞林業專業承包。其次,要幫助承包者開展多種經營,以短養長,提倡山地林糧間作,間作收入全部歸承包者所有。第三,按不同的立地條件實行不同的分成比例,條件差、造林難的地方,收益的大部分應歸包者。
要從調動承包者的積極性出發,幫助解決承包中的困難。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經驗不足造成的失敗,不能由承包者單方面承擔責任。
承包面積超過經營能力的專業戶,可吸收資金、勞力聯合經營,可和附近的國營林場或集體林場聯營,也可有價轉讓或轉交集體經營。
四、宜林荒山面積大,當地勞力少,靠分戶承包難以奏效的地方,可組建縣、鄉一級的造林專業隊,每隊幾十人或上百人,在本縣、本鄉范圍內,流動承包國家的造林重點工程或鄉村的造林任務,完成一片,再搞一片。所造林木林權歸發包單位,專業隊收取勞務費。
專業隊的領導和骨干,由縣、鄉選派有經驗的不脫產人員擔任,保持相對穩定;隊員可長期或季節加入,來去自由。要做到造林季節播種栽植,平時搞預整地,四季不閑。
專業隊可以開展工副業和多種經營,以補收入的不足。有條件的縣,也可由地方財力予以必要的扶持。專業隊的吃糧,長期隊員由縣供應一部分,臨時隊員自帶口糧。
專業隊承包造林,要與發包單位簽訂合同,明確規定完成期限,按造林成活比例付酬。發包單位要為專業隊提供食宿條件。
沒有條件組建專業隊,分戶承包宜林荒山有困難的地方,也可實行由集體組織造林,林權歸集體,村民的投工造冊登記。林木有收益后,按投工分配。
五、加強對集體山林樹木的管理。集體的山林樹木權屬要保持穩定,不準分林到戶歸個人所有。管理辦法要因地制宜。對于零星分散,集體不便統一管理的集體山林,過去已經劃分到戶的,如果群眾有意見,要遵照群眾意愿,完善管理辦法,實行新的聯合;群眾沒有意見的,要加強管理。
集體的山林樹木應由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管理,實行專業承包或分戶承包經營。采伐應按《森林法》規定的采用限額,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規程采伐,并及時更新。收益分配和積累數額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要保證留出足夠的育林基金,用于發展林業再生產。承包采取公開投標,不準仗權承包撈取好處。也可試行折股聯營辦法,即通過科學測算,將全部山林價值折成一定數量的股份,稱為“老股”,一部分留歸集體,一部分按現有勞力分股出戶,只分股不分樹木。同時鼓勵村民向山林經營投資、投勞,投入的資金和勞力達規定數額,折為一個“新股”。“老股”和“新股”權利相等,一律發給股票。山林的收益除提留擴大山林再生產基金和管理基金外,按股分紅。所有持股者都作為山林聯營股東,承擔和享有一定的義務和權利,并由股東大會民主選舉山林管理董事會,推舉董事長,民主管理山林。在董事會領導下,實行專業承包或劃片分戶承包經營管護。這種辦法可以做到“山林集體所有,收益人人有份”,有利于調動廣大群眾愛林、護林、經營山林的積極性,也可在群眾監督下,防止少數人仗權侵吞山林。
要加強對鄉村林場的領導,積極扶持,使其不斷鞏固完善。集體林場可以實行場長承包或一戶牽頭聯戶承包經營管護。要由集體投資、投勞開展造林,加強撫育管護。個人承包經營管護的,要作價保本,增值比例分成,承包者可得大頭。
集體所有的農田林網、道路、渠道兩旁的樹木,樹權歸集體,實行樹隨地走,承包土地的村民承包樹木的經營管理,作價保本,增值比例分成。管護可由集體確定護林專業隊或護林員專管,也可由承包者聯合輪流管護。
不管實行哪種管理和承包形式,都要有利于保護山林樹木,擴大資源,興林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