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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工作已告完成(經過復查)之縣區,為鞏固成果,其已分給個體農戶的山林,即確定其所有權不再變動。未分配之山林,原則上不再分給個體農戶,分別國有林及公有林。未及已尚未復查地區的山林,悉依照西南區大森林收歸國有實施辦法,西南區中山林處理辦法及法有關各條的規定辦理。
二、各縣在時已分給個體農戶的山林內,曾經群眾決議留作建筑學校及其他公共建筑之成材立木,其胸高直徑在六市寸以上者,應由縣區政府視建筑之需要,指定株數,在一定時期內一次砍伐,以便林主及時更新,至胸高直徑在六市寸以下之林木,應一律歸地權所有者所有,不再提留。
三、已告完成的縣區,未分給個體農戶的山林,作如下處理:
1、每一林區之連續面積在五百市畝以上者,劃為國有林、在五百市畝以內者劃為公有林。至于散生的零星林木,不便于公家經營管理者,得經當地群眾討論,報請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適當分配與附近貧苦農民。凡公有林,統由縣(市)人民政府經營管理,采伐利用,或由縣(市)人民政府委托鄉人民政府代管。
2、凡鐵路、公路兩側及河、塘、堤、壩、渠旁為鞏固路基及堤岸所種之樹木,原則上由交通及水利機關分別管理。但當地縣區鄉政府應發動附近群眾,有組織地進行分段保護,并與管理機關密切聯系。
3、尚未分配的荒山,應以鄉為單位,分山劃界,進行集體封山育林及合作造林。
4、在劃分為國有林及公有林內,如雜有農民私有林木時應本等價交換原則,以附近零星公有林予以適當的調換,以便管理。
5、在劃分公有林時,關于縣與縣交界處有關林權問題的處理,應召開雙方會議,協商解決。協議不成時,由上一級政府裁決。
6、國有林及公有林林權的劃分,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材料,派員赴各林區調查踏勘(其調查表式附后)分別擬劃為國有林或公有林,其核定程序如次:
(一)公有林:由縣(市)人民政府調查勘測明確后,填具森林調查表,并附林區圖,報經省林業局核準后公布之。
(二)國有林:先由縣(市)人民政府作初步調查,填具森林調查表并附林區圖報送省林業局,再由省林業局派員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勘查測量,分列林區所在地名稱、座落、面積、林權、林況等(附圖)呈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核準后,交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公布之。
7、國有林及公有林,經核準公布后,其經營管理,依四川省森林經營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8、在林權未明確劃分以前所收的山價(無論現在劃為公有林或國有林),一律歸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掌握,列入地方財政收入,不另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