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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河北省衡水湖濕地和鳥類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根據《國際濕地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衡水湖及周圍的自然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的陸地、陸地水體,經省政府批準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第三條凡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農、工、牧、漁業生產和興辦其他產業,科學研究、科普觀光、開發利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將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自然保護區本著“全面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指導思想和“突出濕地生態建設、資源合理利用與可持續發展相結合,多渠道籌措保護和建設資金”的原則發展;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要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第五條為加強對衡水湖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設置衡水湖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受市政府的委托,負責對衡水湖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建設、規劃、房產、經貿、公安、交通、土地、環境保護、農業、水政、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做好有關工作。冀州市、桃城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配合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做好有關工作。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可以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八條對在保護、管理和建設自然保護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衡水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管理第九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界予以公告。第十條自然保護區的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變更,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第十一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自然保護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管理。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由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三部分組成。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野生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為核心區;核心區外圍部分面積為緩沖區;緩沖區外圍為實驗區。第十三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衡水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入。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有權對轄區內從事與自然保護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匯報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所需管理經費、建設經費等列入市財政預算。第十六條衡水市公安局在自然保護區設置治安分局,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秩序。第十七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入。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第十八條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科普觀光活動、開辦科普觀光景點以及畜牧水產養殖等各類項目,必須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能按照程序上報有關部門審批或實施,并在管理處驗收合格后方可經營。第十九條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科普觀光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提交活動方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科普觀光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管理。嚴禁開設不利于或者影響自然保護的參觀、旅游項目。第二十條加強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森林植被的保護,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一)禁止圍湖造田、圍堰養殖及其它縮小濕地的行為。禁止破壞堤壩、橋閘、泵站、碼頭、水文、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內構筑建筑物;(二)禁止向自然保護水域或周邊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規定控制總量的廢水及傾倒土、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三)禁止濫捕、亂獵、濫撈、亂砍、濫割水生陸生野生動植物,禁止使用小網眼及利用電力、炸藥、毒藥捕殺魚、鳥等野生動物,取消設置迷魂陣捕魚。(四)禁止燃汽油、柴油機動船進入區內水域(經審批的執法、救生船只除外),搞好觀光區的環境衛生,避免環境污染。第二十一條對衡水湖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增加調蓄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調度,確保城市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兼顧農業和生態用水。對衡水湖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受益地區、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費用。第二十二條保護、開發利用衡水湖的主要水生陸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域內的漁業生產經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批準可定時開展,科學合理發展漁業等生產。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區的自然景觀、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址等,發展生態科普觀光事業,規范旅游秩序。第二十三條對自然保護區內原有企業、飯店、旅游景點、旅游船只、養殖場等由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逐一嚴格審查,對符合煙塵及廢水排放規定標準的重新核發各類許可證,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限期整頓治理。經治理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要堅決關?;蜻w出。第二十四條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接待單位應事先報經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審批。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任何建設,必須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建設項目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否則一律不準建設。在自然保護區周邊地區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質量。第二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三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的;(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第二十八條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自然保護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做到依法行政;檢查或者處罰時要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對于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衡水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