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牲畜屠宰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防止牲畜疫病傳播,做好防疫和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促進牧畜的生產發展,提高肉食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需要屠宰解體的牲畜肉食品,都屬于本規定管理范圍。
第三條凡需屠宰的牲畜都必須在國營食品部門的屠宰場屠宰,或在經鎮(區)以上工商管理和衛生防疫部門聯合發給屠宰準許證的屠宰場(點),由屠宰員屠宰或代宰。
第四條各市(地)縣、鎮人民政府及區公所,都應成立由工商管理、商業、畜牧、衛生防疫和稅務部門派員組成的牲畜屠宰領導小組(或辦公室),與當地市場管理部門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屠宰場(點)、屠宰員的開業申請。
二、對屠宰場的設備、環境衛生、肉品加工、儲運、銷售等方面的衛生情況按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檢查監督,并給予技術指導;檢查監督屠宰員執行本規定。
三、取締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屠宰場(點)和屠宰員。
四、處理違反本規定的屠宰場(點)、屠宰員及其屠宰的牲畜和肉品。
第五條屠宰場應以原有國營屠宰場為基礎,確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區以下的鄉、村設固定屠宰點。
第六條國營食品部門或個體屠宰員(戶)設立屠宰場(點),必須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肉檢員和檢驗設備。必須設有屠宰間、病畜屠宰間及糞便污水無害化處理等設施。嚴防健、病畜混宰交叉污染,牲畜屠宰的出場、加工、運輸等工藝流程,以及一切存放肉品的設備,應符合衛生要求,嚴防與有毒害物品混淆堆放。
第七條所有需屠宰的牲畜,都應按國家規定,接受宰前檢疫,憑獸醫簽署的檢疫證屠宰,宰后要由屠宰場肉檢技術員進行肉質檢驗;按章完稅;牲畜胴體需加蓋檢驗合格印章(戳)后方準上市銷售。外省、自治區調入的活牲畜和凍肉,都要經過調出單位所在地的畜牧部門檢疫、發證,經驗證有效才能調入及在省內上市。
第八條所有經營肉食品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執行本規定。未蓋檢驗印章的肉品,應分別情況,給予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或沒收處理。
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屢教不改者,除沒收其經營的肉品外,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條嚴禁屠宰病、毒死和死因不明或未經檢驗蓋章的牲畜及出售肉品,違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如造成人畜中毒事故者,除處以罰款外,并視其情節輕重,責令賠償損失,直至提請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者,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舉報有功者,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將給予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