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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減輕農民負擔不單純是經濟問題,而且是政治問題。它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乃至全國的政治穩定。為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保護農民利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將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文件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
(一)取消37項:
1、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國家土地管理局);
2、農村宅基地超占費(國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記費在農村(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國有農場,下同)收取的部分(國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聯防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華女子學院在農村的集資(全國婦女聯合會);
6、農民看電影集資(廣播電影電視部);
7、農村改水集資(衛生部);
8、農村改廁集資(衛生部);
9、農村鼠防集資(衛生部);
10、血吸蟲病防治集資(衛生部);
11、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集資(衛生部);
12、農村辦電集資(水利部);
13、基本農田建設集資(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14、農村教育集資,除校舍確屬危房改造,經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計劃、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定項限額,方可執行,其他一律暫停或取消(國家教育委員會);
15、農村水電建設基金(水利部);
16、縣鄉兩級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費(建設部);
18、鄉鎮船舶管理費(交通部);
19、鄉鎮級管電組織維護管理費(電力工業部);
20、農機管理費(農業部);
21、漁船漁港管理費(農業部);
22、林政管理費(林業部);
23、林區管理建設費(林業部);
24、鄉鎮集體和個體礦管費(地質礦產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利部);
2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建設部);
27、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建設部);
28、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29、內河航道養護費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資源更新費(林業部);
31、綠化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林業部);
32、鄉村醫生補助(衛生部);
33、農業廣播學校學員誤工補貼(農業部);
34、農村集體電話桿線設備更新費(郵電部);
35、鄉鎮以下廣播網絡維護費(廣播電影電視部);
36、鄉鎮文化站經費由集體和農民交納的部分(文化部);
37、農民集資辦的電視差轉臺頻率占用費(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涉及以上項目的有關文件規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同時廢止。
(二)暫緩執行2項:
水資源費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在農村收取的部分。這兩個項目緩收5年。緩收期滿后,由主管部門向農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能執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項:
1、婚姻登記費(民政部);
2、公路養路費(交通部);
3、漁業船舶檢驗費(農業部);
4、農機監理規費(農業部);
5、鄉鎮企業管理費(農業部);
6、土地管理費或稱征地管理費(國家土地管理局);
7、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
8、集市貿易市場管理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無線電管理費(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12、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農業部);
13、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農業部);
14、黃渤海對蝦資源保護增殖基金(農業部);
15、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費(農業部);
16、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農業部);
17、計劃外生育費(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對涉及以上收費項目的文件,要分別就項目名稱、收費范圍、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等進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項目的層層上解部分,相應核減收費標準。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共同審核并聯合發文,方可繼續執行。修改后的項目要逐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需要糾正有強制、攤派和搭車收費行為的14項。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和其他各類保險、報刊發行、農村承包合同公證、糧食購銷合同公證、水文專業有償服務、氣象專業服務、土壤肥料測試、“希望工程”募捐等項工作,都要堅持自愿原則,要堅決糾正上述各項工作以及畜禽防疫收費中的強制攤派行為,并按此原則相應修改有關文件。堅決糾正在婚姻登記、中小學雜費、農村戶籍管理、個體工商登記以及其他一切收費環節上的“搭車收費”行為。車輛通行費只限于在貸款和集資修建的路段和橋梁收取,除此以外的車輛通行收費堅決取消。
(五)可以繼續執行的29項:
1、居民身份證費(公安部);
2、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公安部);
3、出海船舶戶口簿、船民證費(公安部);
4、公安交通管理收費(公安部);
5、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處理費(公安部);
6、鄉鎮法律服務費(司法部);
7、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動部);
8、勞動爭議仲裁費(勞動部);
9、職業安全衛生檢驗費(勞動部);
10、礦山安全衛生檢驗費(勞動部);
11、鄉鎮煤礦礦井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費(勞動部);
12、水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
13、河道采砂管理費(水利部);
14、水利工程水費(水利部);
15、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利部);
16、國內植物檢疫費(農業部);
17、漁業船舶登記費(農業部);
18、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費(農業部);
19、農作物種子檢驗費和生產經營許可證費(農業部);
20、海事調解費(農業部);
21、森林植物檢疫費(林業部);
22、林地補償費(林業部);
23、育林基金(林業部);
24、林業管理證件費(含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生產許可證。)(林業部);
25、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部);
26、衛生監督防疫收費(衛生部);
27、狂犬防疫費(衛生部);
28、超標排污費(國家環境保護局);
29、排污費(國家環境保護局)。
二、關于達標升級活動
取消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43項:
1、民兵訓練基地建設達標;
2、農村中小學校舍及環境建設達標;
3、教育先進縣達標;
4、教育先進鄉鎮達標;
5、農科教中心建設達標;
6、戶證管理規范化建設達標;
7、農村社會治安達標;
8、派出所建設達標;
9、敬老院建設達標;
10、骨灰堂建設達標;
11、雙擁模范縣達標;
12、民政勞動保險達標;
13、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設達標;
14、法庭建設達標;
15、司法所建設達標;
16、財政所建設達標;
17、村鎮建設達標;
18、農電站建設達標;
19、農村辦電達標;
20、標準配電臺區建設達標;
21、中型水庫建設、泵站管理、堤防建設達標;
22、節能節柴灶達標;
23、沼氣池達標;
24、基層農業服務體系建設達標;
25、鐵牛杯、興牧杯競賽達標;
26、平原綠化先進縣達標;
27、鄉村文化站(館、室)建設達標;
28、鄉村廣播站建設達標;
29、初級衛生保健達標;
30、衛生先進縣達標;
31、滅鼠達標;
32、農村改水、改廁達標;
33、合作醫療衛生建設達標;
34、計劃生育服務站建設達標;
35、鄉鎮土地管理所建設達標;
36、鄉鎮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達標;
37、保險先進縣達標;
38、體育先進縣達標;
39鄉鎮黨校建設達標;
40、村級黨支部建設達標;
41、村級共青團建設達標;
42、婦女工作達標;
43、報刊征訂達標。
三、關于農民承擔費用收取與管理中的問題
當前,在農民承擔費用的收取與管理方法上,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以下10種情況最為突出,應堅決糾正。
1、提前預收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或“上打租”);
2、經縣(市)審核批準提取提留統籌費后,區、鄉、村、組又層層加碼收費;
3將鄉(鎮)統籌費平調到縣(市)及縣以上單位使用;
4、用鄉(鎮)統籌費彌補鄉(鎮)財政赤字;
5、按人口和田畝平均攤派各種稅費及勞務;
6、超標準、超范圍收費;
7、以“小分隊”、“工作隊”、“突擊隊”等形式,并動用司法或其他強制手段,扒糧食、牽牲口、搬家具等;
8、強行在農民交售產品和發放預購定金時扣款;
9、強行讓農民貸款交各種費用;
10、強行以資代勞。
四、關于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的領導同志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從全局利益出發,把切實保護農民生產積極性作為當前一項緊迫的政治任務,堅決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對已經公布取消的項目,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落實,各部門要堅決執行,不留死角,不走過場,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辦或變相收費。對有強制、攤派和搭車收費行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糾正。貫徹本通知精神,中央和國家機關要作出表率。
(二)抓緊進行省一級文件和項目的清理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要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緊急通知》(中辦發電〔1993〕7號)的要求,按照國務院關于審核涉及農民負擔文件和項目的原則,結合本地情況,對省一級文件和項目認真清理,逐項審核,在7月底清理完畢,向黨中央、國務院寫出報告,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省一級以下自行出臺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和項目一律取消。今后,凡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均應按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未經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計劃(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并聯合發文的有關農民負擔的規定,一律無效。
(三)做好減輕農民負擔的督促檢查工作。今年8月下旬,由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法制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特別是對本通知已經明令取消的項目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關于農民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規定,要深入到農戶重點抽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四)抓好正反兩方面的典型。要通過抓典型帶動全局。對那些態度堅決,措施得力,見到實效的部門和地區要大力宣傳,對那些陽奉陰違、頂著不辦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堅決查辦,從嚴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對繼續非法收取的費用,要全部退還;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加重農民負擔的,要嚴肅查處;對造成惡性事件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直接領導者責任外,還要追究上一級黨政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撤職查辦,決不姑息遷就。
(五)進一步開展減輕農民負擔的宣傳活動。要大力宣傳本通知和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要使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法規家喻戶曉,要把黨中央、國務院讓農民休養生息的指示精神落實到千家萬戶,真正使廣大農民親身感受到黨和人民政府是關心農民疾苦、保護農民利益的,以進一步激發他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
(六)堅持不懈地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本通知精神,切實抓出應有的成效。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一定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齊心協力,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堅決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