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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農機站)的管理,健全和完善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繁榮農村經濟,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機站是國家設在基層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是鄉鎮政府行使農機管理職權的職能部門,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接受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的雙重領導。第三條農機站以為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農村建設提供綜合服務為根本宗旨,堅持"以農為主、綜合經營、有償服務、增強活力"的辦站方針,實行管理、服務、經營一體化的經營管理機制。農機站要加強計劃管理、經營管理、勞動管理和設備管理。勤儉辦站,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充分發揮農機效能,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二章機構人員第四條鄉鎮設立農機站由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研究提出,報縣(市、區)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第五條鄉鎮農機站依照國家確定的編制標準配備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經測算,達到3人及3人以上的鄉鎮,原則上應建立農機站。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條件,鄉鎮農機站可以自行招用服務人員。第六條農機站實行站長負責制。任免站長必須經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同意,報有關部門批準。第七條農機站開展業務活動及編內人員經費由國家事業費列支。不足部分可從經營服務創收等渠道解決。第八條農機站應具備以下條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經營管理辦法,有為農機化配套的服務項目和相應的設施。第九條農機站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掌握農機管理與服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主要業務崗位要由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通過建立健全人員培訓業務考核、崗位規范、職稱評定、技術等級晉升等措施,有效地保證并逐步提高農機站工作人員素質。第三章管理工作第十條農機站的管理任務是:(一)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于農業機械化方針、政策,維護農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二)規劃指導全鄉鎮農機管理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并做好農機服務組織及站辦經濟實體的經營管理和指導工作;(三)組織簽訂農機作業合同并監督實施;(四)引進、試驗、示范、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機化技術和新機具;(五)機務技術管理,建立健全技術檔案;(六)做好農機維護和修理工作;(七)實施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八)做好農機財務管理和統計工作;(九)負責農村用油的分配、管理、供應和節約工作;(十)配合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做好農機駕駛員,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十一)根據需要,應承擔的其他工作。第四章農機社會化服務第十一條農機站要組織農業機械,通過簽訂合同等形式為農戶提供農田作業服務。同時,要利用自身的機械設備和技術優勢,直接為用戶提供各項機械作業等服務。第十二條農機站應為農村建設、農業開發、農田基本建設、農村商品流通、抗災救災、農田水利工程等做好服務工作。第十三條農機站要為農機經營者提供機具維修,零配件及油物料供應、機具租賃、代辦業務、信息咨詢等服務。第十四條農機站要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的技術、設備條件,拓寬服務領域,為工業、商業、建筑業、運輸業、服務業等開展社會化服務。第五章農機綜合經營第十五條農機站在做好農機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同時,本著立足服務辦實體、辦好實體促服務、搞好服務促發展的原則,興辦各種經濟實體。允許農機站發揮自身優勢,打破行業界限,實行跨部門、跨所有制、跨行政區域經營。第十六條農機站興辦的各類企業和綜合經營項目,是為了發展農機化事業,以服務農業為宗旨,誰興辦、誰經營、誰受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其房地產、資金、設備、產品。農機站辦的企業和綜合經營項目,不得任意改變隸屬關系。第十七條農機站興辦的各類企業和綜合經營項目,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十八條農機站的綜合經營收入,主要用于發展農機化事業,擴大再生產,增強服務功能,部分用于獎勵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和改善職工福利待遇。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承擔農機管理職能以及具有農機服務功能的鄉鎮農機技術服務中心,農機服務公司等亦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