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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農民技術人員是農村一支重要的科技力量,為了充分發揮農民技術人員的作用,切實加強對農民技術人員的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村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不脫產的從事農業、水利、農機、畜牧、營林、漁業、副業等技術工作的農民技術人員。
第三條農民技術人員是集體所有制的農業科技人員。他的主要任務:一是在上級有關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因地制宜地搞好技術推廣和試驗、示范工作;二是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科學技術實施方案,為領導當好參謀;三是向廣大群眾宣傳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第四條確定和晉升農民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地走社會主義道路,熱愛農業,刻苦學習、鉆研農業科學技術。
2、具有相當于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三年以上的農業生產實踐經驗,掌握一定專業知識(農機技術人員必須是四級以上駕駛員)。
3、身體健康,為實現農業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五條農民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按其技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成績,評為農民技師或一、二、三級農民技術員。
農民技師,具有相當于大專的業務技術水平,有十年以上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解決生產中的關鍵技術問題,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農民技術員,在發展農業生產中做出顯著貢獻。
一級農民技術員,具有相當于中專的業務技術水平,有五年以上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并能獨立進行試驗、示范,解決生產技術問題,進行技術指導。
二級農民技術員,比較系統地掌握一些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有三年以上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經驗,能按要求進行試驗、示范,制訂科學技術方案。
三級農民技術員,初步掌握一些農業科技知識和操作技能,能解決生產中一般性技術問題。
第六條農民技術人員的考試考核晉級工作,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具體做法: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大、小隊推薦,公社審查、考核上報,由縣市(農機由行署、市)統一出題考試。
農民技師和農民技術員技術職稱,由縣市人民政府(農機由行署、市)授予技術職稱,并頒發證書。
第七條采取各種行之有效措施,培養提高農民技術人員,爭取在五至七年內使現有不到中專水平的農民技術員達到中專水平。
第八條要合理使用農民技術人員。農民技術人員主要從事農業科學技術工作。對已取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不要隨意變動他們的工作。
第九條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對農民技術人員要定期考察,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甚至造成損失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制裁,直至免除技術職務。
第十條農民技術人員的報酬,實行技術補貼的辦法。根據全年工作成績,經群眾評議,對農民技術人員給予技術補貼。農民技師補貼本人全年出勤工分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農機略高于八級駕駛員工分)。一級農民技術員補貼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農機相當八級駕駛員工分)。二級農民技術員補貼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農機相當七級駕駛員工分)。三級農民技術員補貼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農機相當六級駕駛員工分)。實行技術承包的,不給技術補貼。
第十一條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試驗、示范、推廣所需的必要經費,由當年的生產費中支出。
第十二條農民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面廣量大,政策性強,各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有關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文到之日起實施。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發生抵觸時,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