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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農作物新品種的產權,充分調動育種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育種者:)選育農作物新品種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中所稱農作物新品種,是指經省、地(州、市)農作物品種評審委員會審定、認定的農作物新品種(含組合,下同)。
第三條農作物新品種屬于科學技術成果。育種者研究、選育、區試、示范、應用推廠“農作物新品種,均可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發展農業和科學校術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四條育種者選育的農作物新品種,可以向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種子經營者)進行一次性轉讓,也可以向不同地區的種子經營者進行多次轉讓。
育種者轉讓農作物新品種,可以從種子經營者處取得一次性補償,也可以從種子經營者經營該品種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轉讓費。
第五奈育種者可以組織生產、經營自己選育的農作物新品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
第六條育種者可以將選育的農作物新品種作價與種子經營者聯合經營,其利潤的分配方式由雙方約定。
第七條。育種者將選育的農作物新品種向種子經營者進行有償轉讓或者與其合作經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省、地(州、市)、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從農業發展基金和支農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農作物新品種培育資金,用于支持農業科技單位和個人的育種及開發工作。具體提取比例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農作物新品種培育資金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科技管理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九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農作物新品種有償使用的管理,做好育種者、種子經營者和應用者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本試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