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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農作物病蟲(包括雜草和鼠害)預報,警報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病蟲預報或警報是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它公眾傳播方式向社會公開的病蟲預報或警報。
第三條農作物病蟲預報和警報實行統一制度,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病蟲測報機構。其他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會、向農民病蟲預報或警報。
第四條農作物病蟲預報的重點是做好糧、棉、油、果、菜、茶、桑、搪等主要作物病蟲,特別是大區流行性病害和遠距離遷飛性害蟲的預報。各級植保站要加強調查、嚴密監測,必要時須進行會商,力求做到預報及時、準確,為有關領導部門制定防治決策、指導農民適時防治提供科學的依據。
第五條農作物病蟲預報分短期(距防治適期10天以內)、中期(10到30天)、長期(30天以上)、超長期(跨年度乃至若干年)預報和對突發,暴發性病蟲警報。部省級病蟲測報機構重點中、長(超長)期預報,地縣級病蟲測報機構主要中、短期預報和警報,鄉級農技站可根據縣病蟲測報機構的預報本鄉的短期補充預報。
第六條鼓勵科研、教學單位及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農作物病蟲預報的技術與方法,其研制預報得出的結論和意見,可向病蟲測報機構或其業務主管部門提供,但不得通過新聞媒介及其它形式公開。
第七條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對于病蟲測報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所提供的病蟲預報意見,應及時轉至當地病蟲側報機構供他們分析研究,若有較大分歧,要實事求是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各地在進行防冶準備和決策時,以病蟲測報機構的預報為要依據。
第八條新聞宣傳部門不得病蟲測報機構以外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的病蟲預報。
第九條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開病蟲預報或警報,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組織或個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