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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努力實現“創建和諧平安校園”的目標,特制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第二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委領導、齊抓共管的原則。在黨委、綜治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院(部)、處、室綜治小組領導牽頭,建立起各院(部)、職能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堅持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發生在各院(部)、各部門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由各院(部)、各部門負責調處;跨院(部)、跨部門的矛盾糾紛,由學校矛盾糾紛排查領導小組或學校綜治辦指定協調解決。
(三)堅持預防為主、防患未然的原則。把工作重心從事后處理轉移到事前排查調處上來,努力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理得好”。
(四)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處理的原則。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過程中,要依照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妥善處理,切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持“小矛盾不出班級,一般矛盾不出院(部),重大矛盾不出校園”的要求,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對發生在校園內的矛盾糾紛及群體性事件,在學校黨委,綜治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院(部)、部門要密切配合,快速反應,依法果斷處置。
(五)堅持教育疏導、防止激化的原則。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手段,加強對在校學生的說服教育,解決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第二章領導職責
第三條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確保政策措施切換實際,符合本學校師生員工的根本利益,避免因決策不當或失誤而侵害本學校師生員工利益,從源頭上預防導致矛盾和糾紛發生。
第四條強化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院(部)、各有關部門正確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不落實或執行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而侵害本學校師生員工利益,引發矛盾。
第五條對矛盾較大的重點單位和重點人群,指定責任部門預先落實有關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第六條對已經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統一組織領導現場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決定處置措施。
第七條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作為維護校園穩定的重要工作,當作份內一項重要職責,實行“一崗雙責”,分級負責,切實抓好。加強對新形勢下學校師生員工內部矛盾情況分析研究及其規律的探討,健全機制,落實責任,完善預案,依法處理群眾反應的問題。
第八條校黨委、綜治領導小組和各院(部)、各部門,要成立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協調處理矛盾排查糾紛調處工作。加強各院(部)黨政統一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矛盾糾紛小組建設,明確職責任務,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發揮綜合優勢。
第三章工作任務
第九條定期排查矛盾和糾紛,及時了解校師生員工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掌握各種矛盾糾紛情況。對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對學校穩定構成威脅的、影響學校改革發展大局的突出問題,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饋,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條針對排查出的問題,加強組織協調,落實責任制,將矛盾糾紛的疏導化解責任落實到有關院(部)、部門以及領導干部和責任人。
第四章機制建設
第十一條建立信息網絡機制。學校黨委、綜治領導小組和各院(部)、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校情信息”網絡體系,充分發揮信息聯絡員的作用,及時發現各種影響學校穩定的苗頭性問題,準確把握動向。對排查出的涉及面廣、影響重大的矛盾糾紛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時報告。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第十二條建立維穩預測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急防控處置預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化解。對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做到及時發現、積極預防、妥善處置。
第十三條建立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工作網絡。認真執行各班級每月排查一次、各院(部)、部門每二月排查一次、學校每學期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糾紛排查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四條建立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對矛盾調處要按責任分工逐件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及辦結時限,將矛盾化解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要實行領導負責、落實責任、力求實效,做到“五個一”,即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名責任人、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區別不同情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聽證、調解、復議、仲裁等方法,既解決實際問題,又解決組織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多元調處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預案,落實責任。對大規模集體上訪,領導要親自出面,依法果斷妥善地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為群體性事件。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建立矛盾糾紛排查情況報送制度。各院(部)、各部門每季度以文字或報表形式,將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情況匯總后,逐級上報。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敏感時期要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對重大、復雜和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要形成專題報告。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隨時發現、隨時報告,及時續報處置情況:
1、可能發生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群體性事件的;
2、可能發生群體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觸犯法律等突發事件的;
3、醞釀組織邪教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的;
4、其它重大矛盾糾紛。
第十八條各院(部)、各部門綜治小組對收集到的情況,要及時匯總登記,整理備案,對未按時限要求上報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必須對口報送,各院(部)處室綜治小組向校綜治辦報送,校綜治辦公室負責匯總,經領導審核后,按要求逐級上報。
第二十條對本級排查出的或下級報送的重大矛盾糾紛,必須認真分析梳理,提出辦理建議,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調處時限和調處要求。
第二十一條各級綜治會議要定期分析矛盾糾紛排查情況,明確重點,提出措施。
第二十二條各級綜治會議確定的重大矛盾糾紛,要實行“三定一包”(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完成時限、包干到底)的辦法,由同級綜治會議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三條需要向學校綜治辦提請協調解決的重大矛盾糾紛,要將情況調查清楚,形成書面材料,由綜治小組負責及時上報。
第六章督查指導
第二十四條學校綜治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機制,對各院(部)、各部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對上級綜治會議辦公室交辦的重大矛盾糾紛事件,要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處,并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督查指導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對督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召開會議,分析原因,制定對策,加大調處力度。
第七章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黨政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核和專項檢查,開展工作的實際效果與責任人政績掛鉤。
第二十八條校黨委、綜治領導小組對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超前化解不穩定因素,對避免了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走過場,未認真進行排查調處以及因處置不及時或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釀成事端的院(部)、處室,要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對因工作不力或隱瞞情況,釀成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院(部)、處室,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行社會治安綜治治理“一票否決”。
第八章基礎建設
第三十一條對一般性的矛盾糾紛,要做好調處情況的統計工作;對上級交辦的重大矛盾糾紛,要按照規定的時限和有關要求,由牽頭部門負責,向本學校綜治辦公室上報調處情況和結果。不能按時調處的,必須說明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檔案。各院(部)、各部門要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各類文件材料和有關數據、報表進行分類整理,按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