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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屬于違紀違規:
進出校門違紀:未經班主任同意擅自離校或攜帶與學校無關人員進出學校
學業違紀:在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中舞弊;不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作業;無故曠課、遲到、早退
紀律違紀:違反學校住宿管理條例;違反各類課堂紀律;
文明禮儀違紀:破壞學校及他人財產;吸毒吸煙、酗酒、賭博、打架斗毆等;異性同學間的過密行為;違反學校網絡管理條例;不服從或對抗學校各部門管理人員的合理指教
其他違紀:其他違反學校相關管理條例的行為
1、對于以上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根據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初犯,本人對錯誤認識的態度,聽取班主任及年級組教師的意見,經行政會議決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2、凡受處分的學生,都要有校長室或政教處將處分決定向全校公布并張貼三天,將有關處分材料存入學校檔案及學生個人檔案。
3、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在一定時期內確有悔改表現,本人可以提出要求撤消處分的書面申請,由班主任寫明建議撤消處分的理由和意見,召開學生座談會并做好記錄,上報政教處審核,經行政會議批準,可以撤消對該生的行政處分,撤消處分的決定,也要向全校宣布,并存入學校及學生本人檔案,以作今后核查的證明材料。
4、申請撤消處分的期限分別為:警告、嚴重警、記過必須在一學期以后;留校察看必須在一年以后。
5、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留校察看處分未撤消者,不發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