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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工作的水平,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行全省政務公開的實施意見》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評議對象: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油、公交、通信等公用事業單位。
第三條評議內容:
(一)公開內容,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務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規范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序是否系統全面等;
(四)公開效果,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滿意和認可,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群眾發放或在網上張貼,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政務公開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第五條評議活動由各級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評議情況由組織評議單位匯總,并提出書面意見,向被評議的部門、單位或干部群眾反饋。
第七條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群眾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
第八條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黃石市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