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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推動我區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實施科教興臨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滄地區行政公署設立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四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5項。
第五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六條臨滄地區行政公署設立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和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推薦的組織工作。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試驗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科學研究和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技術指標和質量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一)所稱“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研制、創新、引進及其應用推廣。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二)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決策咨詢、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教育文化、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事業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三)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家和省、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等。
第十二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二)在科學研究或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設計、施工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三)在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四)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利用高新技術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三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四條推薦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有創新。在新品種、產設備、產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開發研究中實現了技術創新或者應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解決了技術難點和關鍵問題,提高產品附加值,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行業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作用,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較大的作用。
第十五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單位或者候選人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省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創區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已轉化,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
在技術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已在本地區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和方法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省內先進水平,已在本地區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較大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和方法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創區內先進水平,已在本地區行業一定范圍應用,取得一定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項目:
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接近省內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創區內先進水平,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科技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各專業評審委員會;
(二)審核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獎勵委員會設委員7-11人。主任委員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擔任。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的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獎勵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
第十八條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審本專業范圍內的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為完善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九條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
1-2人,委員若干人。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獎勵辦公室根據當年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區內、省內外及國內已經認定資格的專家、學者中提出具體人選,報獎勵委員會聘請。
被推薦為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的專家、學者、當年不得作為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省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一般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仍然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或技術管理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參加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一條參與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薦
第二十二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縣人民政府;
(二)行署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央、省屬駐臨滄單位;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駐臨滄部隊主管機構;
(五)經臨滄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臨滄地區有關部門特定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具有科學技術研究、科學技術應用開發、技術推廣應用能力的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及在臨滄地區從事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員,可以向屬地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自薦。
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技成果評價結論擇優推薦。
第二十三條推薦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二)技術評價材料;
(三)推廣、應用及經濟社會效益證明;
(四)研究實驗報告及其它有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被推薦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五條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被推薦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六條凡主要內容已獲得省科學技術獎和其它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可再被推薦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其中,獲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可享受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項目,可享受臨滄地區科學技術二等獎,其余獎項依此類推,上評一個等級。
第二十七條被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被推薦。
第二十八條被推薦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公民、組織應當按計劃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評審費。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并退回推薦材料。
第三十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按專業
(學科)分類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各專業證審委員會向獎勵委員會匯報評審結果。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推薦臨滄地區科學技術一等獎,獎勵委員會認為需要答辯的,主要完成人應到會進行答辯。
第三十一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審定、表決規則如下:
(一)獎勵委員會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當有
2/3以上(含2/3)多數委員參加為有效;
(二)表決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應當有參加投票委員的
2/3以上(含2/3)多數通過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核,作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和獲獎人選的決定。
第六章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三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單位及人選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清聯糸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三十六條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條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組織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跨地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審核。
第三十八條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三十九條異議應在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對經公布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由獎勵委員會提交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定。超出規定時限,但在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審核。
第七章授獎
第四十條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和獲獎人選的決議進行審定,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第四十一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獎勵項目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是: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
第四十二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獎勵項目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4個。
第四十三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十四條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地級財政列支。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及證書。
第四十六條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臨滄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參與臨滄地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與評審活動的資格或者責成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