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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業管理辦公室工作安排意見,在兩節期間開展一次酒類流通隨附單以及酒類食品安全檢查的工作要求,酒管辦已下發了關于開展酒類流通隨附單專項檢查和關于開展春節期間酒類食品安全檢查的兩個通知文件,分別送達到城區酒類經營戶200余家,接受通知的單位和個人均簽字接收,同時已向市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辦理了檢查許可證,為期3個月。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檢查工作方案作如下安排:
一、檢點
1、酒類經營者是否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
2、批發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是否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是否做到一貨一單,單隨貨走,單貨相符。
3、零售、餐飲以及酒吧等娛樂場所的酒類經營戶是否索取隨附單。
4、進口酒經營者提供隨附單的同時,是否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復印件。
二、處罰規定
1、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2、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未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3、酒類經營者采購商品時未索證,提供不了隨附單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4、批發、零售、儲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的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由商主管部門沒收非法商品,并可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檢查單位
批發類15家、零售類20家以及餐飲類經營戶20家,并安排1月18日下午隨機抽查。具體經營戶相關信息見附表。(附表一)
四、檢查路線及時間安排
按照“零售——→餐飲——→批發”的順序,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五、執法檢查要求
1、參加檢查的人員須帶商業執法檢查證上崗。
2、檢查人員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嚴格執行〈酒類流通監管行政執法程序〉。
3、在檢查零售、餐飲經營戶時,對不能提供酒類隨附單的商品,要求被檢查經營戶提供進貨結算憑證或者銷售單據,拍照留存,以備檢查批發經營戶時作為有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