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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文化事業費撥款,其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由財政部根據國產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國家財力核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堅持統一管理、合理安排、??顚S谩栃泄澕s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文化部成立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并在文化市場司設立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審議專項資金總預、決算和年度預、決算;
(二)審定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審批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下列事項:
(一)擬訂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專項資金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編制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專項資金總預、決算和年度預、決算;
(三)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調整計劃;
(四)審核國產音像制品出口項目,提出資助標準;
(五)監督檢查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協助開展績效考評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八條專項資金分為音像制品譯制經費、宣傳推廣經費、出口獎勵經費、公告系統經費及其它費用等。
第九條音像制品譯制經費指國產音像制品翻譯制作的費用,包括翻譯費、配音費、制作費等。
第十條宣傳推廣經費指向海外宣傳推廣國產音像制品的費用,包括調研費、宣傳費、展演費、專項推廣費、銷售網絡建設費等。
第十一條出口獎勵費指對國產音像制品出口業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的費用。
第十二條公告系統費指用于建立和維護國產音像節目涉外版權登記公告系統的費用。
第十三條其他費用包括項目評審費、工作補助費、日常辦公經費等費用。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審批和管理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財政部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編制,經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審議及文化部審定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總預算和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做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財政部批準的年度預算內,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標準審批。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支出中需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年度專項資金的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繼續用于國產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
第十九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委員會、文化部和財政部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項目完成后,有關單位應及時做好帳目清理和審核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結余資金進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在實施國產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過程中,使用專項資金所形成的國有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國產音像制品“走出去”工作,并對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項目經費實行單位申報、政府審核、市場運作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實施所申報項目的相關經驗和能力;
(三)是項目的真正組織者和實施者,擔負項目的實質性工作;
(四)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可申報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一)出口國產音像節目的譯制;
(二)參加推動國產音像制品出口的國際重要展會;
(三)音像制品的海外專項推廣;
(四)建設國產音像制品海外銷售網絡;
(五)有利于推動國產音像制品出口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向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見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和實施方案;
(三)擬譯制出口的音像制品的版權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擇優立項,并向申請人發出是否立項的書面通知。批準立項的,告知補貼經費的金額和撥付方式。
第二十八條各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開展工作。確需調整項目計劃的,應報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人應當定期向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國家對具有良好國產音像制品出口業績和信譽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國產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規范和加強對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并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取消資格、追回已撥經費等措施,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