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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定價,嚴格規范定調價的審批程序,進一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安徽省省收費管理條例》、《安徽省省物價局制定和調整價格的程序規定》,特制定本局定調價費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定調價費權限及范圍以《安徽省定價目錄》為依據。
二、定調價費應遵循的原則。
(一)公平、公正、合法、透明、效率的原則;
(二)補償成本與社會承受能力相結合的原則;
(三)促進資源保護、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四)嚴格按照管理權限,實行逐級申報審批的原則。
三、定調價工作程序
1、生產、經營企業及收費單位因新產品,新增收費項目需要定價,或因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需要調價,由生產經營企業或收費單位提出正式書面申請,附成本、費用、原始憑證、市場供求及市場價格行情、周邊城市價格水平等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縣物價局。調價申請先由局辦公室統一登記后,根據股室分工或局長的意見,交有關業務股室辦理。
2、有關業務股室在接到企業或收費單位申請后,對定調價審批,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1)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適宜調整(制定)價格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申請單位;
(2)對一般的價格(收費標準)的審批,50個工作日完成;
(3)對需要召開聽證會的價格制定,根據聽證的有關程序和時限作出決定。
3、承辦部門辦理定調價事項,應對申請單位的成本進行調查,測算其實際個別成本和社會平均成本,作為定調價的基本依據。同時對社會承受能力和市場供求等情況展開調查,分析價格成本的變化趨勢,出具《太和縣物價局定調價格因素報告》。
4、制定或調整列入《安徽省省價格聽證目錄》或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履行價格聽證程序。
5、制定或調整價格實行集體審議制度,對定調價初步方案進行審議。
(一)一般商品、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實行審議小組集體審議制度。經審議小組集體審議形成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意見。
(二)制定或者調整關系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廣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應在審議小組集體審議的基礎上,提交局價格審議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并做好集體審議的審議記錄。
6、根據集體審議形成的意見修改完善方案后,由承辦部門草擬定調價文件,呈局領導簽發后發文并對外公示,其中重大價格決策應先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縣政府審批。
7、定調價文件應當規范、嚴謹,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
8、承辦科室應建立定調價費檔案,申請單位遞交的所有材料及審核資料都要進行登記并入檔保存。
四、定調價工作紀律
1、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增強公仆意識,做到勤政、廉政,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的侵蝕。
2、商品(收費)定調價必須嚴格按照分管目錄及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違反物價管理原則,越權定調不屬于管理權限內的食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3、定調價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如實反映情況,審核成本必須實事求是,既不允許徇情袒護,也不允許借故刁難。
4、到企業調查核實成本時,一般由兩人以上同行,凡有直系親屬擔任負責人的單位,有關人員不得參加該單位價格問題的研究和決定。
5、嚴禁以權謀私,任何人不得利用定調價格向企業索要和收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得接受吃請、旅游邀請和高消費的娛樂活動,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報銷私人費用,不得借定調價之機和親友謀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如有違反定調價工紀律的,經舉報查實(或發現)后,按局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