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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干部隊伍建設,著眼于培養鍛煉干部,優化干部隊伍結構,提高干部隊伍的綜合素質,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股級干部交流輪崗及新錄用的公務員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交流輪崗的范圍
干部交流在縣直黨政群機關股級公務員(或黨的機關工作者)崗位之間進行。干部輪崗在政法部門或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非公務員崗位)內部股級崗位之間進行。
二、交流輪崗的對象
1、縣直各機關單位45周歲以下的股級干部。
2、近三年年度考核達到“稱職”或“合格”以上等次的股級干部。
3、在同一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在同一單位公務員崗位任股級職務滿10年或10以上的必須交流;在政法部門、事業單位(非公務員崗位)內部同一股級職位任職滿5年以上的必須輪崗。
4、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等親屬關系的,如雙方在同一機關擔任直接隸屬的領導職務,或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職務的,其中一方必須交流。
5、因工作需要,有利于發揮干部特長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輪崗的。
6、經組織考察認為需要交流輪崗的。
三、交流輪崗的紀律
1、各級黨組織必須嚴格履行干部交流輪崗的程序,集體研究確定交流輪崗對象,不準個人或少數人指定交流輪崗對象。
2、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必須在7天內辦理好交接手續,并將組織、人事關系轉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配的,免職后調離原單位到交流單位工作,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等次。
3、對有接收交流干部的單位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并對其安排好合理的工作崗位。并將此項工作作為單位年終考評的重要依據。
4、干部調離后,不準干預原單位的工作,不準從原單位攜帶公共物品。
5、每個科局每年交流1--2名。
四、新錄用的公務員管理
對新錄用的公務員必須到報考單位工作,任何單位不準借調,5年后才允許調動;如需抽調學習,其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另外,新錄用的公務員3年(含3年)后可參與其它單位的補員考試,合格者,由用人單位向組織人事部門寫出擬調報告,組織人事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五、交流輪崗的組織實施
1、干部交流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組織實施。
2、干部輪崗工作由各單位黨委、黨組或局長辦公會討論制定輪崗方案,確定輪崗對象,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后組織實施。
六、本規定由中共鳳岡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