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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對涉及本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準確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以區縣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市人民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對未及時澄清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中新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關于社會公共服務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年12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