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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審查,同時包括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的審查。
二、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先審查、后、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三)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領導下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制。
(四)行政機關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
三、職責分工
(一)行政機關。
1.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2.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3.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4.對下級行政機關報請審定的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會同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5.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關權利人的意見。
6.檢查、督促、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7.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8.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協助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復審。
(二)保密工作部門。
1.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提出的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確定;區縣保密工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3.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4.負責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的督促檢查。
5.會同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進行檢查,一經發現,應即責成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并視情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四、工作程序
(一)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保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二)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應當先征求本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的意見。
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亦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經本行政機關主管首長批準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行政機關申請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2.不能確定的原因。
(四)對行政機關提交確定的申請,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如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及時告知申請單位,但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五)經保密審查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六)經保密審查后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七)經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但是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征得權利人同意,或者經行政機關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作出公開或不公開決定前,均應經本行政機關行政主管首長批準。
(十)行政機關的文件、資料在形成時,應同時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何種密級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做出密級標識;同時還應確定是否屬于可公開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應標識。
行政機關應對本行政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按規定程序進行解密,同時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五、行政復議中涉及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確定
(一)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工作部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
(二)行政復議機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市保密工作部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有關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2.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應該公開的理由;
3.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認為屬于不得公開的理由。
六、附則
(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中新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適用本制度。
(二)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自20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