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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養造就一支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風浪考驗、年輕優秀、有發展潛力的后備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工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后備干部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干部“四化”方針,以“選、育、管、用”為重點,加強領導班子后備力量建設,為建設繁榮富裕、文明和諧的新延邊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三條后備干部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有關原則,還應當做到:
(一)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
(二)堅持備用結合、實行動態管理;
(三)服從工作大局、統一調配使用。
第二章條件和資格
第四條后備干部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后備干部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正職后備干部,一般應是同級副職。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下一級正職,也可列為上一級正職的后備干部;
(二)副職后備干部,一般應是下一級正職。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下一級副職,也可列為上一級副職的后備干部;
(三)后備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四)后備干部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35歲以下的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身體健康。
第三章數量和結構
第六條后備干部數量按照不超過領導班子正職1:2和副職1:1的比例確定。
第七條后備干部隊伍要保持合理的梯隊結構。
(一)后備干部以35歲至40歲的干部為主體。35歲以下的后備干部,州直各部門一般要有1名;各縣(市)要有5名以上,其中30歲以下的要有3名。
(二)后備干部隊伍中,少數民族后備干部比例不低于干部隊伍中少數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女干部比例不低于15%,非中共黨員干部比例不低于8%。
(三)后備干部隊伍應保持合理的專業結構。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占有一定比例。
(四)后備干部隊伍中,條件比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一般不少于后備干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選拔
第八條選拔后備干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廣開推薦渠道,擴大選人視野,嚴格選拔標準,切實保證后備干部的質量。
第九條選拔后備干部要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正職后備干部由黨委(黨組)提名推薦,經組織部門考核后,確定為后備干部。
(二)副職后備干部采取黨委(黨組)提名推薦、公開考試、組織部門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確定。
(三)對我州確定的主導產業、重點項目所急需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高學歷人才,以及在公開選拔領導干部中進入考察范圍,但一時不能提拔使用的,經組織部門考核,可直接確定為后備干部。
(四)黨委(黨組)推薦后備干部前要經過干部大會民主推薦,且民主推薦票在實到會人數的50%以上。
第十條選拔后備干部必須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嚴格把關,特別要把好政治關。要全面考察后備干部人選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發展潛力,注意了解其主要特長。
第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在年輕干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中定向公開選拔后備干部。
第五章培養
第十二條培養后備干部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全面提高素質。要重點做好黨政正職、35歲以下的年輕后備干部和條件比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備干部的培養工作。
第十三條培養后備干部要堅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著重加強黨性修養、理論學習和實踐鍛煉,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依法執政的能力、總攬全局的能力。
第十四條要針對后備干部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培養計劃,落實培養措施。要堅持理論培訓與實踐鍛煉相結合,分級分類有計劃地選送后備干部學習深造。州委不定期舉辦后備干部任前培訓班,每年舉辦中青年后備干部培訓班。后備干部五年內累計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十五條加強后備干部的實踐鍛煉。根據實際情況,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實行輪崗和交流,安排擔任與培養方向相關的重要職務;分配急、難、險、重的工作任務;選派到企業、重點工作單位任職、掛職等。
第十六條對黨政正職,尤其是縣(市)黨政正職后備干部采取到經濟發達地區、上級領導機關和條件艱苦地區掛職的方式進行重點培養鍛煉。對近期培養的、特別優秀的年輕后備干部和“三方面”干部,可采取上掛一級職務鍛煉的方法,提高和檢驗其工作水平。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七條建立后備干部檔案。后備干部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后備干部簡要情況登記表、考察材料及培養方案、民主推薦情況、民主評議情況、考核情況、培養和獎懲情況等。建立后備干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理工作的信息、科學化。
第十八條對后備干部的考核參照縣級領導干部的考核方式,同領導干部考核工作一并組織進行。
第十九條對后備干部實行動態管理。后備干部隊伍每3年進行一次調整,每5年重新確定。后備干部經考核優秀的,確定為近期培養對象。對因超齡調整出后備干部隊伍的,實行備案管理,不影響其提拔使用。
第二十條后備干部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調整出后備干部名單: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發現問題,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
(三)工作實績不突出,發展潛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
(五)作風不實,威信不高,群眾意見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擔負繁重工作任務;
(七)年齡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作為后備干部。
下級黨委(黨組)要及時上報后備干部的考核、職務變動以及獎懲等情況。擬對后備干部名單進行調整充實的,要及時向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州委對后備干部統一調配使用。后備干部不因工作變動而影響其資格。
第七章任用
第二十二條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后備干部,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任用。
第二十三條提拔領導干部,除個別對專業技術有特別要求的崗位外,一般要從近期后備干部中產生。對于確實需要從后備干部名單以外選拔的,呈報單位黨委(黨組)必須說明情況。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后備干部參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后備干部。
第八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五條州委將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工作納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各黨委(黨組)要把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的戰略任務,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度,認真研究制定后備干部工作規劃,積極為后備干部的成長創造條件。
第二十六條后備干部的綜合管理由州委組織部負責,相關部門要積極參與配合此項工作。
第九章紀律
第二十七條后備干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的紀律規定。
第二十八條要嚴格控制后備干部名單及有關材料的知情、參與范圍,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共延邊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