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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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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膏礦山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實現規范開采,保障礦山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程和技術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境內石膏開采礦山企業。

第三條石膏礦山企業應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雙基”建設,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創建活動,不斷提高機械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

第四條石膏礦山企業應嚴格遵守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安全例會、安全活動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職業危害預防、安全教育培訓、應急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排查整改、設備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安全生產獎懲、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上下井人員登記管理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第五條石膏礦山企業法人代表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石膏礦山企業應加強對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體系和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

第六條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職(以下簡稱分管副職)應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分管礦井安全、生產和機電管理工作,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予以協調、解決,督促和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應對主要負責人負責,主管技術工作。對重大安全生產技術問題提出方案和措施,經主要負責人審定或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分管副職組織實施。

第七條石膏礦山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石膏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機構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石膏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條嚴格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石膏礦山企業每月要由總工程師主持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建立安全隱患臺帳、檔案。安全隱患治理實行掛牌跟蹤管理制度,并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全部落實。

第十一條石膏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或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編制礦山應急救援預案,每年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礦山企業應使每個職工熟悉應急預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第十二條石膏礦山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工程概算。

第十三條新建石膏礦山企業的辦公區、工業場地、生活區等地面建筑,應選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區、塵毒、污風影響范圍和爆破危險區之外。

第十四條石膏礦山企業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設施。石膏礦山企業的地面工業建(構)筑物,凡有人通過或工作的地點,建筑物均應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

第十五條石膏礦山企業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礦山作業場所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礦燈。嚴禁酒后和攜帶煙火下井。

第十六條安裝下井考勤系統,并創造條件逐步安裝井下定位系統,

第十七條石膏礦山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每噸提取2元作為安全費用。安全費用應專戶儲存,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應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石膏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防止事故蔓延。事故發生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應及時分析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并落實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第二章開拓開采

第十九條石膏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寫安全預評價、開采設計和投產前的驗收評價報告,并按管理權限報有關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礦山投產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井口位置應保證其構筑物不受地表塌陷、滑坡、山洪暴發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標高應在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第二十一條每個生產礦井應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于30m,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熟悉安全出口。

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

第二十二條有軌運輸的水平運輸巷道和斜巷中,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0.3m。行人的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應不小于0.7m,斜巷嚴禁行車時行人。

第二十三條采區(中段)開采施工設計由石膏礦山企業負責組織編制,由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地質、安全、生產、技術等部門進行會審,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采掘工作面、大硐室開鑿、巷道維修、大型設備安裝、巷道貫通、過斷層等工程施工前應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措施。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由技術人員編制,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會審并審查批準。

貫通巷道,當兩個工作面相距20m時,應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一工作面施工。

豎井、斜巷、平巷、天井、溜井掘進及支護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規定,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二十六條報廢的井巷的入口,應及時填實或澆注鋼筋混凝土封閉。封閉之前,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志,禁止人員入內。

第二十七條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柵欄或金屬網,并應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應設繞道,人員不得通過提升間。

第二十八條所有施工工程,都應依據設計和作業規程,按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施工,且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并有記錄備查。

第二十九條根據石膏礦床的礦體形態、厚度及傾角等賦存要素,選擇適當的采礦方法。第三十條礦床開采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根據礦體的厚度、傾角、圍巖條件等因素確定采場結構;礦體傾角在20°以上的,應盡量留設連續礦柱;留間斷式礦柱的,間斷礦柱的規格尺寸應適當加大。礦床頂、底板圍巖整體性和強度低于礦體的,開采時須留設一定厚度的石膏礦層做頂、底板的護頂層、護底層,維持采場地壓平衡。

復層開采的,層間距必須確保25米以上,且上下礦柱應對應;盤區與盤區之間,應留連續隔離礦柱;礦界之間留好足夠的隔離礦柱;井下運輸大巷應留20米寬的隔離礦柱;地表允許冒落的,按設計要求及時冒落,防止大面積懸頂,確保開采安全;礦房高度不應超過10米,盤區后退式回采。

1、用房柱式采礦法開采薄礦體(2.0m-5.0m)時:

——地表允許塌陷,采空區冒落后地表水體、含水層水通過斷層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進入采場形成災害的礦井,礦床開采時,頂板須留設不小于0.8—1.0m厚度的石膏護頂層,底板須留設不小于0.5m厚度的護底層,間斷礦柱不小于3×3m,盤區、采區間留設寬15—20m的連續隔離礦帶;

——地表不允許塌陷,3米厚及以下的石膏層不能開采。保安礦柱不小于設計規定。開采過程中,地表水體、含水層水通過斷層或冒落裂隙進入采場可能形成災害的礦井,礦床開采時,頂板須留設不小于1.0—1.5m厚度的石膏護頂層,底板須留設不小于1.0m厚度的石膏護底層,盤區、采區間留設寬不小于15—20m的隔離礦帶。

2、用房柱式采礦法開采中厚礦體(5.0—15.0m)時:

——地表允許塌陷,采空區冒落后地表水體、含水層水通過斷層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進入采場形成災害的礦井,礦床開采時,頂板須留設不小于1.5—2.0m厚度的石膏護頂層,底板須留設不小于0.5-1.0m厚度的石膏護底層,間斷礦柱不小于6×6m,盤區、采區間留設寬不小于20—30m的隔離礦帶;

——地表不允許塌陷,開采過程中,地表水體、含水層水通過斷層或冒落裂隙進入采場可能形成災害的礦井,礦床開采時,頂板須留設不小于1.5—2.0m厚度的石膏護頂層,底板須留設不小于1.0m厚度的石膏護底層,保安礦柱不小于設計規定。盤區、采區間留設寬不小于20—30m的隔離礦帶。

第三十一條使用房柱式崩落采礦法開采礦體時,采場結構要素參照房柱式采礦法,并依據實際情況適當縮減。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地表允許塌陷,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方法安全可靠。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及時放頂,嚴禁形成大面積懸空頂,以免突然冒落產生沖擊地壓。

第三十二條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安全后方準作業。

作業前應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應迅速撤出危險區,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報告礦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三十三條采區回采應沿走向由中央向兩側推進或自一側向另一側推進,不宜采用兩側向中央推進,避免地壓集中。

第三十四條回采作業,應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后方準進行。不應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面積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在井下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

處理前應設警戒,安排專人監護,不許任何人進入;

處理時,應先觀察四周情況,選擇適當位置,用足夠長的撬棍處理,撬棍和地面夾角不大于60°;

人力不能處理時,應根據離合情況布置炮眼,用爆破方法清除,防止破頂、片幫。

第三十五條逐步應用機械采裝、運輸,減少作業人數,降低勞動強度,提高安全系數。

第三十六條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

——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應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

第三十七條礦界、斷層、礦體露頭應留設不少于30-40m的保護礦柱。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定性。規定保留的礦柱,在保留期限內不得回采或破壞。

第三十八條采用空場法采礦的礦山,應采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巖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

第三十九條礦山企業應建立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登記管理制度,明確工作時間、任務和職責權限等。下井帶班人員要切實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應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下井帶班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下井不應少于4次。

第四十條礦山地質測量工作,應滿足安全開采的需要,正在使用的測量基點,任何人不得擅自遷移和損壞。井下重要巷道和分層開采的回采面,應采用經緯儀實施測量,保證測量精度要求,及時進行填圖。

第四十一條礦山企業應每年至少填繪一次符合實際的圖紙資料。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每月至少填繪一次符合實際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第三章采空區監控治理

第四十二條對存有采空區的礦井,應按照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實行“分級管理、積極處理、逐步消除”的總體工作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監測治理措施,引進科學的監測管理手段,逐步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三條采空區處理方案,應在回采設計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四條石膏礦山企業應加強對采空區的管理,對存有大面積采空區的石膏礦山企業,應設立采空區安全管理機構,配置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健全采空區管理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建立檢查記錄臺賬并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石膏礦山應有符合礦井現場實際的井上下對照圖,將有關礦山位置、采空區分布、地面建筑物和村莊等情況標注在圖紙上,并根據采礦、掘進及采空區變化情況每月進行一次填圖,及時掌握采空區動態情況,每年將新繪制的井上下對照圖上報主管和安監部門。

第四十六條對現存的采空區,由市、縣(市、區)安監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采空區安全穩定論證,具備放頂條件的,企業要制定放頂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市安監局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強制性放頂。

對不具備放頂條件的采空區,要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采空區的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并報市、縣(市、區)安監局備案。采空區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采空區管理制度和監控措施,定期對采空區進行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報總工程師審查并簽字。每周由總工程師帶領有關技術人員對采空區進行一次會診性檢查,每月由主管礦長帶領有關部門和人員對采空區進行一次會診性檢查。建立、健全采空區監控管理臺帳、檔案。

第四十七條采空區監測應遵循以下規定:

——采空區地壓監測應制定專門監測方案,明確專人、定點、定時進行全面監測,并按規定上報有關監測數據和圖表;

——具有真實反映井下采空區詳情的現狀圖和井上下對照圖,并標明地表附著物(道路、橋涵、房屋、水塘、河流等重要設施);

——各監測點要布置合理,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和科學性,每500㎡至少應布置一處監測點;

——有條件的礦山可以在地面設置觀測點,觀測地表沉降變化。井下地壓變化特別明顯、人員不宜進入或無安全保障的地點可以設置遠距位移觀測點,進行位移觀測;

——采空區監測逐步推行電子自動化監測(即巖音監測、自動報警儀和電子視頻監測系統),實行全天候、全自動監測;

——監測設備應進行定期校驗,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監測人員要定時按規定采集有關監測數據,做好記錄和初步分析并上報有關部門;

——監測人員下井實施監測時,至少2人同時進入,攜帶良好的手持照明,分別負責數據采集和監護工作。

——現場監測時,一般采用聽、看、量、記等多種方法進行;

——監測部位除底板鼓起、礦柱開裂、頂板下沉外,重點觀測夾層泥巖的“吐出”以及礦柱片幫情況;

——地壓活動頻繁期,礦井應采取避讓措施或停產避險;

——監測人員發現突變情況,有權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所有監測活動應確保監測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條采空區放頂應遵守以下規定:

——地表允許塌陷;

——預冒區域無導水斷層、地表無大的水體(河流、水塘);

——礦體上部圍巖具有較好的隔水性;

——采空區地壓有一定顯現(如底板鼓起、礦柱開裂等),但能夠保證施工安全;

——《采空區放頂施工方案》應包括:該采空區現狀描述、周遍隔離情況、有關地質水文情況、上覆巖層情況、冒落面積、爆破設計、勞動組織和教育培訓以及安全措施等,方案完成后須經有關行業部門批準;

——放頂工作要由專業隊伍施工,制定切實的安全措施,周密安排、精心操作、嚴格管理,確保施工的安全和放頂效果;

——采取周邊切頂等措施控制冒落面積,盡量減少冒落造成地壓沖擊危害或拉動、波及相臨區域;

——施工過程中應確保施工質量,嚴格檢查炮孔質量(行距、排距、深度、角度)及聯線質量,確保大爆破效果;

——放頂所用涉爆物品和聯接線應使用正規廠家質量可靠的產品,使用前要做質量檢查或試驗;

——施工期間應組織專人對該施工區域和周邊區域進行全天候地壓監測,地壓變化情況異常時立即停止施工,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施工;

——采空區放頂施工之前,對該采空區及周邊區域和第二安全通道,應做好必要安全支護,危石、危頂要及時處理。做到臨時疏散道路暢通。

第四十九條充填采空區應遵守以下規定:

——對于冒落可能造成災害或損失嚴重的采空區(如主要道路、河流、建筑物、工業廣場、水體下沉等)不允許塌落,普通支護又達不到安全保障,應進行充填支護;

——制定切實可行的充填方案,確定充填位置、面積、方法、時間和安全措施,報主管部門批準、安監部門備案后組織施工;

——應使用專門的、經過培訓的施工隊,嚴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充填支護效果;

——充填物料的取得,既安全又便捷施工,井下取料充填時,確保取料地點安全,禁止出現新的危險點。

第五十條封閉采空區應遵守以下規定:

——對已形成的不宜充填或放頂且冒落可能性不大的采空區,應進行封閉;

——企業編制《采空區封閉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批,安監部門備案后實施了;

——所有封閉工程在起到安全隔離(隔人、阻水、防氣)的同時還應起到防止冒落產生沖擊波可能造成的危害作用;

——封閉墻應設置兩道,每道厚度為不低于2m的鋼筋混凝土墻,嵌入頂、底板和兩幫深度不小于0.5m,兩墻間隔不小于4-6m,中間物料充滿填實。

第四章運輸、提升和空壓機

第五十一條列車運輸時,礦車應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不能自動摘掛鉤的車輛,其兩端的碰頭或緩沖器的伸出長度,應不小于lOOmm。

第五十二條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每人只允許推一輛車;

——同方向行駛的車輛,軌道坡度不大于5‰的,車輛間距不小于l0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應采用人力推車;

——行車速度應不超過3m/s;推車人員不應騎跨車輛滑行或放飛車。

第五十三條在運輸巷道內,人員應沿人行道行走。雙軌巷道有列車錯車時,人員不應在兩軌道之間停留。在調車場內,人員不應橫跨列車。

第五十四條永久性軌道路基應鋪以碎石或礫石道碴,軌枕下面的道碴厚度應不小于90mm,軌枕埋入道碴的深度應不小于軌枕厚度的2/3。

第五十五條使用電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每班應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過電流保護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應使用;

——電機車司機不應擅離工作崗位;司機離開機車時,應切斷電動機電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車鑰匙,扳緊車閘將機車剎住。

——司機不應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運送物料時列車制動距離應不超過40m;

——單機牽引列車正常行車時,機車應在列車的前端牽引(調車或處理事故時不在此限);

——列車通過風門、巷道口、彎道、道岔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前方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減速并發出警告信號;

——電機車停穩之前,不應摘掛鉤。

第五十六條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懸掛高度(由軌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要運輸巷道:線路電壓低于500V時,不低于1.8m;線路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0m;

——井下調車場、架線式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點:線路電壓低于500V時,不低于2.0m;線路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2m。

第五十七條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滑觸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應不超過5m;在曲線段內應不超過3m;

——滑觸線線夾兩側的橫拉線,應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的距離不超過0.2m;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架橫梁間的距離,不小于0.2m:

——滑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于0.2m;

——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應設分段開關,分段距離應不超過500m。每一條支線也應設分段開關。上下班時間,距井筒50m以內的滑觸線應切斷電源。

第五十八條井下使用無軌運輸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內燃設備,應使用低污染的柴油發動機,每臺設備應有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GBZl、GBZ2的有關規定;

——斜坡道長度每隔300~400m,應設坡度不大于3%、長度不小于20m并能滿足錯車要求的緩坡段;主要斜坡道應有良好的混凝土、瀝青或配料均勻的碎石路面;

——不應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車時,應采取可靠的擋車措施;

——每臺設備應配備滅火裝置。

第五十九條傾角大于10°的斜井,應設置軌道防滑裝置,軌枕下面的道碴厚度應不小于50mm。

第六十條提升礦車的斜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并經常保持完好。

第六十一條斜井運輸的最高速度,用礦車運輸物料,斜井長度不大于300m時,不大于3.5m/s;斜井長度大于300m時,不大于5m/s。

第六十二條建井期間臨時升降人員的罐籠,若無防墜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報主管礦長批準。用于提升人員及物料的罐籠,應符合GB16542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同一層罐籠不應同時升降人員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時,負責運輸的爆破作業人員應通知信號工和提升機司機,并跟罐監護。

第六十四條罐籠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人數量,應在井口公布,不應超載運行;每人在罐籠內的有效面積不得小于0.2平方米。

第六十五條豎井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

——提升容器和平衡錘,應沿罐道運行。

——豎井內用帶平衡錘的單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平衡錘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平衡錘和罐籠用的鋼絲繩規格應相同,并應做同樣的檢查和試驗。

第六十六條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木罐道,每側應不超過l0mm;

——鋼絲繩罐道,導向器內徑應比罐道繩直徑大2~5mm;

——型鋼罐道不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間隙不應超過5mm;

——型鋼罐道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六十七條導向槽(器)和罐道,其間磨損達到下列程度,均應予以更換:

——木罐道的一側磨損超過15mm;

——導向槽的一側磨損超過8mm;

——鋼罐道和容器導向槽同一側總磨損量達到l0mm;

——鋼絲繩罐道表面鋼絲在一個捻距內斷絲超過15%;封閉鋼絲繩的表面鋼絲磨損超過50%;導向器磨損超過8mm;

——型鋼罐道任一側壁厚磨損超過原厚度的50%。

第六十八條豎井內提升容器之間、提升容器與井壁或罐道梁之間的最小間隙,應符合規程要求。

罐道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于28mm;防撞鋼絲繩的直徑應不小于40mm。

第六十九條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根罐道繩最小剛性系數應不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應相差5%~10%,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井底應設罐道鋼絲繩的定位裝置。拉緊重錘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窩最高水面的距離,應不小1.5m。

從井底車場軌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應不小于過卷高度,在此范圍內不應有積水。

第七十條罐道鋼絲繩應有20~30m備用長度;罐道的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串動罐道鋼絲繩。采用鋼絲繩罐道的罐籠單繩提升系統,兩根主提升鋼絲繩應采用不旋轉鋼絲繩。

第七十一條天輪到提升機卷筒的鋼絲繩最大偏角,應不超過1º30',天輪輪槽剖面的中心線,應與輪軸中心線垂直。不應有輪緣變形、輪輻彎曲和活動等現象。

第七十二條運轉中的多繩摩擦提升機,應每周檢查一次首繩的張力,若各繩張力反彈波時間差超過10%,應進行調繩,對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摩擦襯墊,應視其磨損情況及時車削繩槽。繩槽直徑差應不大于0.8mm。襯墊磨損達2/3,應及時更換。

第七十三條人員站在提升容器的頂蓋上檢修、檢查井筒時,應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應在保護傘下作業;

——應佩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地綁在提升鋼絲繩上;

——檢查井筒時,升降速度應不超過0.3m/s;

——容器上應設專用信號聯系裝置;

——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應設專人警戒,不應下墜任何物品;

——清理豎井井底水窩時,上部中段應設保護設施,以免物體墜落傷人。

第七十四條豎井提升系統應設過卷保護裝置,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時,不小于4m;提升速度為3~6m/s時,不小于6m;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時,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運行1s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10m/s時,不小于10m;

第七十五條提升井架(塔)內應設置過卷擋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為1%,其長度(包括較寬部分的直線段)應不小于過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頂部需設封頭擋梁。

多繩摩擦提升時,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裝位置,應使下行容器比上行容器提前接觸楔形罐道,提前距離應不小于1m,單繩纏繞式提升時,井底應設簡易緩沖式防過卷裝置,有條件的可設楔形罐道。

第七十六條提升系統的各部分,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并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

第七十七條鋼筋混凝土井架、鋼井架和多繩提升機井塔,每年應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寫成書面報告,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第七十八條乘罐人員應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應嚴格遵守乘罐制度,聽從信號工指揮。

第七十九條罐籠提升信號只有井底發給井口,然后井口信號工發到絞車房;井口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應閉鎖,并應在井口與提升機司機之間設輔助信號裝置及電話或話筒。

第八十條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房,均應懸掛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時間表;

——信號標志;

——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及載重量;

——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第八十一條提升裝置的天輪、卷筒、主導輪和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導輪,有導向輪時不小于100,無導向輪時不小于80;

——落地安裝的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主導輪和天輪不小于100;

——地面單繩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于80;

——井下單繩提升裝置的卷筒和天輪,不小于60;

——排土場的提升或運輸裝置的卷筒和導向輪,不小于50;

——懸掛吊盤、吊泵、管道用絞車的卷筒和天輪,不小于20;

——其他移動式輔助性絞車視情況而定。

第八十二條提升裝置的卷筒、天輪、主導輪、導向輪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最大直徑之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面提升裝置,不小于1*;

——井下或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或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300。

第八十三條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斜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宜纏繞2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纏繞3層;

——盲井(包括盲豎井、盲斜井)中專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運輸用的,可纏繞三層。

第八十四條纏繞兩層或多層鋼絲繩的卷筒,應符合下列規定:

——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

——卷筒上應裝設帶螺旋槽的襯墊,卷筒兩端應設有過渡塊;

第八十五條雙筒提升機調繩,應在無負荷情況下進行。

第八十六條在卷筒內緊固鋼絲繩,應遵守下列規定:

——卷筒內應設固定鋼絲繩的裝置,不應將鋼絲繩固定在卷筒軸上;

——卷筒上的繩眼,不許有鋒利的邊緣和毛刺,折彎處不應形成銳角,以防止鋼絲繩變形;

——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

——用作定期試驗用的補充繩,可保留在卷筒之內或纏繞在卷筒上。

第八十七條天輪的輪緣應高于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帶襯墊的天輪,襯墊應緊密固定。襯墊磨損深度相當于鋼絲繩直徑,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一半時,應立即更換。

第八十八條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時,加速度和減速度應不超過O.75m/S2;最高速度應不超過式V=0.5的計算值,且最大應不超過12m/s

式中:V——最高速度,m/s;H——提升高度,m。

豎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應不超過式V=0.6的計算值。

式中:v——最高速度,m/s;H——提升高度,m。

第八十九條提升裝置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

——限速保護裝置;

——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

——過卷保護裝置;

——過速保護裝置;

——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

——提升機操縱手柄與安全制動之間的聯鎖裝置;

——閘瓦磨損保護裝置;

——電氣制動時的失流保護裝置;

——圓盤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機的定子繞組斷電保護裝置;

——制動油壓過高、潤滑系統油壓過高、過低或制動油溫過高保護裝置;

——提升機減速信號;

——直流電動機應裝設失勵磁保護;

——測速回路斷電保護;

——提升機與信號系統之間的閉鎖裝置,應同時設有解除這項閉鎖的裝置;該裝置未經許可,司機不應擅自動用。

第九十條提升設備應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的兩套制動系統,其操縱系統應設在司機操縱臺;提升設備應有定車裝置,以便調整卷筒位置和檢修制動裝置。

第九十一條盤式制動器的閘瓦與制動盤的接觸面積,應大于制動盤面積的60%;應經常檢查調整閘瓦與制動盤的間隙,保持在1mm左右,且應不大于2mm。

第九十二條提升設備應裝設下列儀表:

——提升速度4m/s以上或卷筒直徑2m及以上的提升機,應裝設速度指示器或自動速度記錄儀;

——電壓表和電流表;

——指示制動系統的氣壓表或油壓表以及潤滑油壓表。

第九十三條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非計算機控制的提升機,應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場監護。每班升降人員之前,應先開一次空車,檢查提升機的運轉情況,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存檔。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向礦機電部門和調度報告,并應記錄停車時間、故障原因、修復時間和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四條主要提升裝置,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主提升絞車每年檢測一次;檢測項目如下:

——提升設備所規定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天輪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電氣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各種保護、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儀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動作狀況和準確、精密程度;

——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的工作性能,并驗算其制動力矩,測定安全制動的速度;

——井塔或井架的結構、腐蝕和震動;

——防墜器、防過卷裝置、罐道、裝卸礦設施等。

對檢測發現的問題,礦山企業應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十五條提升裝置,應備有下列技術資料:

——提升機說明書;

——提升機總裝配圖和備件圖;

——制動裝置的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電氣控制原理系統圖;

——提升系統圖;

——設備運轉記錄;

——檢驗和更換鋼絲繩的記錄;

——大、中、小修記錄;

——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司機班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

——主要裝置(包括鋼絲繩、防墜器、天輪、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

制動系統圖、電氣控制原理圖、提升機的技術特征、提升系統圖、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等,應懸掛在提升機室內。

第九十六條除用于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鋼絲繩外,其他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使用前均應進行檢驗。經過檢驗的鋼絲繩,貯存期應不超過六個月。

第九十七條提升鋼絲繩的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有腐蝕氣體的礦山,每隔三個月檢驗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檢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

——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檢驗一次。

第九十八條提升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單繩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專作升降人員用的,不小于9;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不小于9,升降物料時不小于7.5;專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多繩摩擦提升鋼絲繩:升降人員用的,不小于8;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不小于8,升降物料時不小于7.5;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作罐道或防撞繩用的,不小于6。

第九十九條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應更換:

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10%;罐道鋼絲繩,15%;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

第一百條單繩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用桃形環連接時,鋼絲繩由桃形環上平直的一側穿入,用不少于5個繩卡(其間距為*~300mm)與首繩卡緊,然后再卡一視察圈(使用帶模塊楔緊裝置的桃形環除外)。

提升容器應用帶拉桿的耳環和保險鏈(或其他類型的連接裝置)分別連接在桃形環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現象。

多繩提升的鋼絲繩用專用桃形繩夾時,回繩頭應用2個以上繩卡與首繩卡緊。

第一百零一條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斷繩保險器,應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豎井罐籠的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

防墜器或斷繩保險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應經常處于靈活狀態。對于采用承接梁落罐方式的在用罐籠,應適當縮短不脫鉤試驗和脫鉤試驗的周期。

第一百零二條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驗,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潤滑油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保護裝置。

第一百零三條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裝設過濾裝置。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第一百零四條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并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風包上應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風包,應用1.5倍的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道上應裝設釋壓閥,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額定工作壓力的1.25~1.4倍。

第五章電氣設備

第一百零五條井下各級配電標稱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

——高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0kV;

——低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140V;

——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

——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超過127V;

——電機車牽引網絡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應不超過380V;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550V。

第一百零六條石膏礦山應具備雙回路電源供電;或單回路電源另外配備能滿足安全負荷的發電機供電;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排水泵房、主提升機房、主扇風機房的電源、電纜,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并應引自地面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其中任何一條線路停止供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第一百零七條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其中性點不應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流中性線(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應用于向井下供電。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不應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

第一百零八條礦山企業應備有地面、井下供(配)電系統圖,井下變電所、電氣設備布置圖,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圖,有關供(配)電系統、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企業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第一百零九條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豎井或傾角大于45°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礦用橡套電纜;井下信號和控制用線路,應使用鎧裝電纜。井下固定敷設照明電纜,如有機械損傷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敷設在硐室或木支護巷道中的電纜,應選用塑料護套鋼帶(或鋼絲)鎧裝電纜。井下信號電纜,宜采用裸鋼帶鎧裝銅芯信號電纜。

第一百一十條敷設在豎井內的電纜,應和豎井深度相一致,中間不準有接頭。如豎井太深,應將電纜接頭部分設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內。

第一百一十一條敷設井下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高度和位置,應使電纜在礦車脫軌時不致受到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或運輸機上,電力電纜懸掛點的間距應不大于3m,控制與信號電纜及小斷面電力電纜間距應為1.0~1.5m,與巷道周邊最小凈距應不小于50mm;

——不應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應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凈距不應不小于300mm;

——在豎井或傾角大于45°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傾斜巷道內,電力電纜應不超過3m,控制與信號電纜及小截面電力電纜應不超過1.5m;在豎井內應不超過6m;敷設電纜的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且應不損壞電纜的外皮;

——橡套電纜應有專供接地用的芯線,接地芯線不應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壓電力電纜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100m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50mm。

第一百一十二條電纜通過防火墻、防水墻或硐室部分,每條應分別用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密閉。

第一百一十三條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格、起止地點等的標志牌。

第一百一十四條經由地面架空線引入井下的供電電纜,在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井下變電所一次配電母線側及與一次母線相接且電纜線路較長的旋轉電機的機旁機柜內部,均應裝設避雷裝置。

第一百一十五條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出線應裝設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低壓饋出線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從井下中央變電所或采區配電所引出的低壓饋出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斷路器。過流及漏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值班人員每天應對其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不應任意取消。

第一百一十六條井下永久性中央變(配)電所硐室,應砌碹。采區變電所硐室,應用非可燃性材料支護。硐室的頂板和墻壁應無滲水,電纜溝應無積水。

中央變(配)電所的地面標高,應比其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5m;與水泵房毗鄰時,應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區變電所應比其入口處的巷道底板標高高出0.5m。其他機電硐室的地面標高應高出其入口處的巷道底板標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平面應向巷道等標高較低的方向傾斜,其坡度可為2‰~3‰。長度超過6m的變配電硐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當硐室長度大于30m時,應在中間增設一個出口;各出口均應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硐室內各電氣設備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設備與墻壁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5m。

第一百一十七條硐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制裝置,應注明編號和用途,并有停送電標志。硐室入口應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的標志牌,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的標志牌,并應有照明。沒有安排專人值班的硐室,應關門加鎖。

第一百一十八條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炸藥庫照明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礦山不但有對外直撥電話,還應布設暢通的直達各采掘工作面及井上、下各要害場所的聯絡電話。井上、下的要害場所應設有電視監控系統。

第一百二十條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均應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應接地。

第一百二十一條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的高壓配電裝置;采區變電所和工作面配電點;鎧裝電纜每隔100m左右應接地一次,接線盒的金屬外殼也應接地。

第一百二十二條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應形成接地網:

——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均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

——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并與接地干線連接;

——所有應接地的設備,應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不應將其接地連接線串聯連接;

——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均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和接地。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干線和接地極。

——各中段的接地干線,均應與主接地極相連。主接地極應設在井下水倉或積水坑中,且應不少于兩組。局部接地極可設于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第一百二十三條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應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當任一主接地極斷開時,在其余主接地極連成的接地網上任一點測得的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Ω。每臺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與接地網之間的保護接地線,其電阻值應不大于lΩ。

第一百二十四條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和調整等,應建立檢查制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應及時將檢查結果記錄存檔。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年進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壓試驗;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理化性能試驗或耐壓試驗不合格的,應更換。補充到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應與原用油的性質相同,并事先經過耐壓試驗。應定期檢查油浸泡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并保持規定的油量。

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電氣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對重要線路和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電和送電,以及對700V以上的電氣設備的檢修,應持有主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簽發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

——不應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停電檢修時,所有已切斷的開關把手均應加鎖,應驗電、放電和將線路接地,并且懸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并送電;

——不應單人作業,應做到一人工作一人監護。

——移動式機械工作結束后,司機離開機械時,應切斷機械的工作電源。

第六章防排水

第一百二十六條水害嚴重的礦山企業,應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在基建、生產過程中持續開展有關防治水方面的調查、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條應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統和匯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和水利工程的現狀和規劃情況,以及當地日最大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并結合礦區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統。

第一百二十八條每年雨季前,應由主管礦長組織一次防水檢查,并編制防水計劃。其工程應在雨季前竣工。

第一百二十九條礦區及其附近的積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泄水溝;泄水溝應避開礦層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不能修筑溝渠時,可用泥土填平壓實;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安裝水泵排水;

——礦區受河流、洪水威脅時,應修筑防水堤壩;河流穿過礦區的,應采用留保安礦柱或充填法采礦的方法保護河床不塌陷,或將河流改道至開采影響范圍以外;

——漏水的溝渠和河流,應及時防水、堵水或改道;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應引出礦區;

——雨季應設專人檢查礦區防洪情況;

——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應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不應往塌陷區引水;

——有用的鉆孔,應妥善封蓋;報廢的豎井、斜井、探礦井、鉆孔和平硐等應封閉,并在周圍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地下采區;影響礦區安全的落水洞、巖溶漏斗、溶洞等,均應嚴密封閉;

——雨季應加強地下水的動態觀測,并進行礦井涌水峰值的預報。

第一百三十條礦山企業應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第一百三十一條一般礦山的主要泵房,進口應裝設防水門。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

同一礦區的水文條件復雜程度明顯不同的,在通往強含水帶、積水區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區域的巷道,以及專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應設置防水門。

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一百三十二條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鉆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相鄰的井巷或采區,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險,則應在井巷或采區間留出隔離安全礦柱,礦柱尺寸由設計確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預兆,如出現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產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主管礦長,采取措施。如果情況緊急,應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一百三十五條探水、放水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專門設計進行;放水量應按照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進行控制。放水鉆孔應安裝孔口管和閘閥,緊急情況下可關閉。

第一百三十六條對老采空區、硫化礦床氧化帶的溶洞、與深大斷裂有關的含水構造進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業時,為預防被水封住或水中溶解的有害氣體逸出造成危害,應事先采取通風安全措施,發現有害氣體,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第一百三十八條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應裝設防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連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m以上。泵房地面標高,應高出其入口處巷道底板標高0.5m(潛沒式泵房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條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h的正常涌水量。水倉進水口應有蓖子。

第七章礦井通風防塵

第一百四十條井下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硫化氫不得超過6.6ppm。

第一百四十一條入風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風流含塵量應不超過0.5mg/m3。

第一百四十二條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應不超過GBZ2的規定。

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供風量不少于每人4m3/min;巷道行采場和掘進巷道應不小于0.25m/s;

——按排塵風速計算,硐室型采場最低風速應不小于0.15m/s;

——有柴油設備運行的礦井,按同時作業機械臺數每千瓦每分鐘風量4m3計算;

——有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涌出的礦井,按有害氣體濃度限值計算。

第一百四十三條采掘作業地點的氣體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否則應采取降溫或其他防護措施。

采掘作業地點氣象條件規定

干球溫度℃相對濕度%風速m/s備注

≤28不規定0.5一1.0上限

≤26不規定0.3~0.5至適

≤18不規定≤0.3增加工作服保暖量

第一百四十四條進風井巷冬季的空氣溫度應高于2℃,低于2℃時,應有暖風設施,不應采用明火直接加熱進入礦井的空氣。

在嚴寒地區,主要井口應有保溫措施,防止井口井筒結冰。如有結冰,應及時處理,處理結冰時應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附近的人員撤離,并做好警戒。

第一百四十五條井巷斷面平均最高風速不超過下表規定。

井巷斷面平均最高風速規定

井巷名稱最高風速m/s

專用風井,專用總進、回風道

專用物料提升井

風橋

提升人員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進、回風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

運輸巷道,采區進風道

采場15

12

10

8

6

4

第一百四十六條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確保礦井通風系統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穩定、合理、可靠,風速、風質、風量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應根據生產條件變化,及時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并及時完善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應標明風流方向、所有風機和通風構筑物的位置等。礦井主要進、回風巷應設永久測風站,定期(每周一次)檢測、填寫其風速、風質、風量。

每月應由礦總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礦井所需風量計劃,審查上月礦井實測風量月報表,確保各用風地點風量分配合理。

采掘作業規程中應有風量計算和爆破參數設計。

第一百四十七條礦井通風系統的有效風量應不低于60%。

第一百四十八條采場未形成通風系統前,不應進行回采作業。

礦井主要進風風流,不得通過采空區和塌陷區,需要通過時,應砌筑嚴密的通風假巷引流。

主要進、回風巷應經常維護,保證清潔和風流暢通,不應堆放設備、材料和雜物。

第一百四十九條混合井作進風井時,要保證風源質量,主要回風巷道,不應用作人行道。

第一百五十條硫化氫涌出異常區域,禁止采用串聯通風。井下炸藥庫,應有獨立的回風道。充電硐室空氣中氫氣的含量,應不超過0.5%(按體積計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采空區以及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應供給新鮮風流。采場開采結束后,應封閉所有與采空區相通的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需檢查采空區的可在回風側設風門。

第一百五十二條通風構筑物(風門、風橋、風窗、擋風墻等)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維修。保持完好狀態。主要運輸巷設風門時,不得少于兩道,其間距應大于一列車長度,手動風門應與風流成80~85º夾角,并逆風開啟。

第一百五十三條正常生產情況下,主扇應連續運轉。當主扇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第一百五十四條每臺主扇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第一百五十五條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l0min內反向的措施。當利用軸流式風機反轉反風時,其反風量應達到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后的風量。

采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一臺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

主扇或通風系統反風,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第一百五十六條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及測試的主扇,每兩周應進行一次自控系統的檢查。

第一百五十七條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確保工作面所需風量。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應連續運轉,并實行兼職掛牌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應不超過l0m;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m;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l0m;抽出風筒的人口應滯后壓人風筒的出口5m以上。在有硫化氫涌出異常的區域掘進時,應采用混合式通風。

第一百五十九條停止作業并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進行通風和分析空氣成分,確認安全方準進入。

第一百六十條風筒應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并應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

第一百六十一條接塵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塵口罩的阻塵率應達到Ⅰ級標準要求(即對粒徑不大于5μm的粉塵,阻塵率大于99%)。

第一百六十二條有硫化氫氣體的石膏礦山,采掘作業地點均應配備合格的硫化氫檢測報警儀,并實現連續檢測。硫化氫濃度超限時嚴禁作業,撤出人員,加強通風,待硫化氫濃度降到安全濃度以下時方可恢復生產。

第一百六十三條采掘工作應設置硫化氫檢查牌板,硫化氫檢查員每班至少檢查兩次,并及時填寫到檢查牌板和檢查手冊上。

第一百六十四條硫化氫檢查日報表應填寫井下所有采掘作業地點的檢查時間、地點、濃度和檢查人,礦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必須對日報表審查并簽字。

第一百六十五條礦總工程師(技術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礦井硫化氫氣體賦存規律、突出預兆和防治措施進行分析研究,不斷完善硫化氫涌出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嚴格按設計和作業規程要求,做好護底膏留設和硫化氫氣體釋放工作,防止硫化氫積聚、突出。

第一百六十七條井上下應配備必要的氧氣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氫中毒救援過程中事故范圍擴大。

第一百六十八條發現對身心有危害的不明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匯報礦調度室和礦主要負責人,待查明有害氣體成分,采取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一百六十九條進入采空區時,要檢查有害氣體和氧氣濃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第八章火藥管理和爆破

第一百七十條火藥(炸藥、雷管)應放置在火藥庫。炸藥、雷管要分開存放,庫房要注意通風防潮、防爆。

第一百七十一條井下火藥庫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和主要硐室的直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庫房距離地面或上下巷道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庫房與經常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庫房必須有兩個出口,庫房與外部聯通的巷道應拐三個直角,每個拐彎處,順沖擊波方向延伸2m。

——庫房地面應鋪木底板且應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以便防水防潮。

第一百七十二條礦井應有明確的火藥管理制度和爆破作業規程,所有接觸火藥和雷管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不得穿戴化纖衣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井下火藥庫照明應采用防爆型照明設備和阻燃電纜電路,電壓不得超過127V,儲存火藥的硐室和壁槽內不準帶燈,庫內嚴禁煙火,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入庫內。

第一百七十四條井下火藥庫最大儲存量:炸藥不得超過該礦(井)三晝夜用量、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得超過十晝夜用量:每個硐室儲存炸藥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十天的需用量;每個壁槽儲存炸藥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兩天的需用量。

第一百七十五條井筒內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運送;

——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把鉤工;

——向井下運送雷管、火藥的車輛應為可封閉的專用車輛;

——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火藥;

第一百七十六條井下電機車運送火藥時,電機車司機和運送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送,如用同一列車運送,裝有炸藥和雷管的兩節車廂之間以及炸藥和雷管的車輛同電機車都必須用空車隔開。

——火藥必須有火藥庫管理人員或經過培訓的押運員護送。除跟車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本項中所規定的上述人員都應坐在尾車內;

——裝有火藥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制動、信號靈活、可靠,有運送火藥的標志。

第一百七十七條在水平或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制動裝置時,可用鋼繩牽引車輛運送火藥,但炸藥和雷管應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送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

第一百七十八條火藥庫在地面的礦井,放炮員運送火藥時,不準與其他人員同時上下井,不準在人員集中的地點逗留,應直接運送到工作地點,不準炸藥、雷管同罐上下井,禁止一人同時運送炸藥、雷管。

第一百七十九條火藥庫應建立嚴格的領退制度,隨時記帳,做到帳物相符。雷管必須編號使用。

第一百八十條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必須依照爆破安全規程進行。

第一百八十一條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放在不同的火藥箱內并加鎖,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嚴禁亂放。每班用不完的火藥、雷管要交回火藥庫,并核對領出使用、交回的數目,不得由個人保管,放炮時應把火藥箱、雷管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一百八十二條放炮作業應使用應使用放炮器,禁止明電放炮,應使用防爆型礦燈照明,禁止明電照明。

第一百八十三條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出單枚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電雷管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后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

第一百八十四條裝配引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裝配引藥時,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物體的放炮工作地點附近進行,禁止坐在火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禁止在有其他人員作業的地點裝配引藥;

——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或沖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插入藥卷內,禁止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電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末端紐住。

第一百八十五條裝藥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裝藥時,首先清除炮眼內的膏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使用鐵棍裝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緊密接觸;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電體接觸,并根據炮眼深度,充填炮泥封閉炮眼。

第一百八十六條炮泥封眼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長度的三分之一,不得用塊狀材料、紙球作封泥。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嚴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放明炮或糊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不準裝藥放炮:

——沒按計劃或未經批準的迎頭、工作面、保安礦柱等;

——放炮地點20m以內的機電設備支架等沒加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有透水、滑泥、片幫、坍塌等異常現象時;

——藥庫、水倉、井筒、機電硐室,繞道等30m范圍內;

——工作面人員未撤離警戒線以外,未發出放炮信號。

第一百八十七條放炮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連接牢固可靠或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放炮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

——放炮母線和連接線(或直接連到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電纜、軌道、金屬管、鋼絲繩等導電體相接觸;

——只準采用放炮器單回路絕緣母線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爆破線路連接,只準由爆破地點向起爆地點逐段連接,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短路;

——放炮母線不得破皮漏電,長度符合直線巷道不低于100m,曲線巷道不低于75m的要求,嚴禁短母線放炮。

第一百八十八條放炮前,放炮母線和腳線的連接檢查和通電工作應由工作經過專門培訓的放炮員一人操作,誰連線,誰放炮,并指派專人在可能通往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設置警戒,嚴禁一切人員通行。放炮員必須在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嚴禁聯合放炮。

第一百八十九條放炮時,應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放炮員發出放炮警號,至少要等5s方可放炮。

放炮時,在放炮地點警戒范圍內與之聯通的所有巷道和不足20m的貫通巷道要嚴格執行“拉繩、掛牌、站崗”三保險制度。

裝好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尚未放的裝藥炮眼,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

第一百九十條放炮后,先通風,待工作面炮眼吹散經檢查確認作業地點空氣合格,等待時間超過15min。由班組長、放炮員檢查放炮地點的安全情況(頂板、兩幫、瞎炮、殘爆等),如有危險,必須立即處理。處理完畢,警戒撤除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條通電后,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并安排專人看管,方可沿線路查找不響原因。

第一百九十二條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瞎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量、起爆藥包位置等),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在距瞎炮不小于0.3m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后,放炮員必須檢查炸落的石膏或矸石,收集未爆的火藥、雷管,下班時交回藥庫。瞎炮未處理完畢前,禁止在該處進行其他工作;

——工作面裝巖過程中,發現底部有瞎炮時,經檢查若屬于連線不當未響的瞎炮,應通知放炮員進行處理,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引線或從引線中拉出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或用壓風吹拒爆炮眼,也不準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加深。

第一百九十三條井巷貫通爆破,應注意下列問題:

——用爆破的辦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都要在圖上填明進度;

——當貫通工作面相距20m時,地測人員必須下達貫通通知書,停止一頭的作業,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派出專人負責警戒;

——測量人員必須勤給中腰線,要嚴格按中腰線布置炮眼;

——貫通放炮時,超過貫通距離而未通時,要立即停止掘進,查明原因,重新制定貫通措施;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離安全地點。

第九章文明生產與安全文化建設

第一百九十四條石膏礦山應倡導文明生產,為職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在礦山企業內部開展文明生產教育,積極組織文明生產達標競賽活動。

第一百九十五條石膏礦山企業應設立獨立的辦公場所,并與生產場所隔離。礦山企業要積極實施美化綠化工程,辦公場所及通往要害場所的道路應實施硬化工程。礦區內應設置安全文化教育宣傳欄或建立安全文化長廊,井上下設置安全警示牌板。

第一百九十六條石膏礦山應設立職工更衣室、浴室,面積不小于50m3,并能滿足人數最多班的職工在一小時內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應有衣柜、衣架和通風防塵設備,室內氣溫應不低于20℃。

第一百九十七條石膏礦山應在頂板穩固、通風良好的地點設置井下廁所,并經常清掃和消毒。礦山企業應根據氣候特點,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或防凍避寒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地面和井下作業地點附近,應設飲水站,及時供給職工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在邊遠地點作業的人員,應發給隨身攜帶的水壺。每個礦山應設專人供應飲用水。飲水容器應有保溫裝置,并加蓋上鎖。

第一百九十九條石膏礦山企業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備好電話、常用藥品、急救藥品和有關急救物品。

第二百條新入礦職工應進行健康查體,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在職職工每兩年查體一次。對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按國家規定進行治療。《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規定范圍的病癥患者,不應從事井下作業。

第二百零一條石膏礦山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礦山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測塵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礦山企業應經常檢查防塵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防塵設施正常運轉。

石膏礦山應積極采取防止噪聲的措施,消除噪聲危害。達不到噪聲標準的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

第十章附則

第二百零二條本規范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百零三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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