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消防監督實施規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正確行使消防監督職責,規范消防監督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建筑工程消防監督、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火災調查處理。
第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履行消防監督職能時,應當依法監督,保障安全,促進生產。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
第四條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必要時可要求其上級主管部門派人參加。
公安消防監督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第五條公安消防監督員在監督檢查時,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按下列要求填發法律文書:
檢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應當作出詳細記錄,由被檢查單位防火負責人和公安消防監督員簽字,一式兩份,分別存檔備查。
重大火險隱患,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保險公司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的,填寫《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對危險部位立即停產停業。
停產停業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發出通知后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六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的執行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整改期限屆滿時進行復查驗收。復查驗收后,填發《復查驗收意見書》,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對被檢查單位在整改火險隱患中,提出變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于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建立檔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
第九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生產、儲存、經營、購買、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嚴格履行審核、審批制度。
第十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申報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和有關防火資料,應當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審核其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船舶運輸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準確、有效,然后決定辦理或者不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二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商業部等部門聯合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單位申請變更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數量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監督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普遍審查、重點審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建設和設計單位申報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防火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重點工程應當于三十日內、一般工程應當于二十日內審核完畢,并填發《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第十六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未經防火審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變防火設計的工程,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整改,并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重點工程應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后十五日內向建筑單位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
第五章消防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進行驗證檢查,并對其產品實行抽樣檢測。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應當在接到《生產消防產品申報表》、《維修消防產品申報表》和有關技術資料后三十日內,對其生產技術條件(含檢測手段)、質量保障體系以及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并填發《生產消防產品審核意見書》、《維修消防產品審核意見書》。
第二十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進口的消防產品,應當登記注冊,審查進口手續并送省級以上消防產品檢測中心復檢,經復檢合格后,于五日內填發《消防產品安裝使用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現消防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時,按照監督管理權限向有關生產、維修、銷售單位填發《消防產品質量整改通知書》,并監督這些單位停止生產、維修、銷售不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