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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確保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省安全生產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魯政發〔**4〕13號)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6〕369號)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含礦山施工)、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省、市、縣(市、區)分級管理。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中央駐魯企業和省屬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條(一)項之外企業的風險抵押金管理。
第二章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五條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一)小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中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30萬元;
(三)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190萬元;
(四)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為人民幣250萬元。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六條風險抵押金按照以下規定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權限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核定。其中,道路交通運輸和水上交通運輸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商同級交通、海事部門核定;建筑施工、城市燃氣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商建設部門核定;民用爆破器材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商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核定。
經考核認定為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標準化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可按規定存儲標準分別下浮20%、15%或10%核定。
(二)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別向企業送達《**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書》(以下簡稱核定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并監督其存儲:
1、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核定通知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送達;
2、道路交通運輸和水上交通運輸企業核定通知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會交通、海事部門送達;
3、建筑施工企業核定通知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建設部門送達;
4、民用爆破器材企業核定通知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民爆行業主管部門送達。
(三)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企業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于核定通知書送達后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內,按有關規定通過該賬戶支取風險抵押金。
(四)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五)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商相關銀行,共同制定本級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監管辦法,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跨省、市、縣(市、區)經營的建筑施工、交通運輸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在企業注冊地已存儲風險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證明的,不再另外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三章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八條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
(一)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
(二)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到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商行業主管部門后可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四章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風險抵押金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協助。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定期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按規定標準上浮20%重新核定。
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三條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后,應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四條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商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后,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利息收入由企業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六條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十七條每年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將上年度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遲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的,按照《**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企業,其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按照分公司、車間的規模由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在**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公司、分廠,以分公司、分廠為單位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二條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戶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標準和具體監管辦法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煤礦企業按照省財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煤炭工業局《關于印發〈**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企〔**6〕4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