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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評價體系,促進高技能人才評審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和正常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2號)以及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勞社培〔2006〕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級工、技師或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一級)職業任職資格的技能勞動者。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服務實際,對企業職工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問題、完成工作任務和技術攻關的能力狀況進行考核鑒定,確定技能水平的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直接認定是指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對企業生產實踐中確有絕招絕活、業績突出、貢獻較大,已被行業或企業公認達到技師、高級技師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師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直接認定不適用于高級工(三級)的評價。
第四條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和直接認定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思想品德:重點考評職業道德、勞動態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職業能力為導向,考核實際操作能力、解決關鍵生產技術難題的能力、創新能力、傳授技藝能力等;
(三)培訓提高:參加相關業務或技能培訓情況,學習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情況;
(四)工作業績:為單位創造效益和突出貢獻情況,獲得各項先進榮譽稱號和參加競賽獲獎情況。
第二章分工與權限
第五條市屬企業高級工的評價工作由市及義烏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有技師發證權限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市屬大中型企業技師評價和直接認定工作;無技師發證權限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市屬大中型企業技師評價和直接認定工作。
第七條高級技師的企業評價和直接認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或委托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省部屬企業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評價工作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
第八條企業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應向隸屬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作方案。方案應包括:鑒定職業(工種)、鑒定級別、鑒定工作安排、考評人員配備、鑒定方式、試題來源以及有關事項說明。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提交的工作方案進行審核,同意后由企業組織職工進行申報,申報條件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條開展高技能人才評價包括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論文答辯和綜合評審。其中,高級工評價不進行論文答辯和綜合評審。
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免考理論知識。
第十一條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核)按下列方式進行鑒定:
(一)對社會通用性強的職業(工種)的鑒定,由相應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按照職業技能社會化考評的方式確定相應的理論知識和技能鑒定內容。對已經建立國家或省級題庫的職業,可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對題庫中抽取的試卷內容進行30%左右的調整;對尚未建立國家和省級題庫的職業,可由企業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崗位要求,組織專家命題,并經相應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后使用。
(二)對非通用職業(工種)特別是企業生產(經營)特有或特定條件下的職業(工種)的鑒定,由企業依據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鑒定規范,結合崗位實際要求,組織專家編制鑒定大綱和鑒定要素細目以及鑒定考核試題,經相應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后使用。理論考試應結合崗位實際,可由企業實行定期統一考試;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現場作業評定法、產品抽樣評定法、模擬、仿真操作評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評定法等方式進行。
(三)倡導企業按職業功能分析法,開發相應的鑒定模塊,采用模塊式考核方式。其模塊可按主輔結構劃分為基礎性模塊、主體性模塊、輔助性模塊或基本技能模塊、崗位技能模塊、日常技能模塊;也可按職業領域或工序劃分模塊,如維護、修理、安裝、調試等模塊;生產線各崗位之間聯動關系密切的企業可采用獨立操作型、助手配合型、模擬口述型等模塊;也可以根據本企業特點,靈活劃分為各種考核模塊,以全面真實評價職工的綜合能力。
第十二條考評員、專家組人選由企業提出,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后委派。
必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選派質量督導員對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督導。
第十三條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核)各占100分,分別達到60分為合格,其中之一有不合格的,不得參加論文答辯和綜合評審。考試(核)成績兩年內本企業開展的高技能人才評審時有效。
綜合評審由參加評審的專家投票決定,同意票占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為通過。
論文答辯成績是綜合評審時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考評合格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直接認定
第十五條直接認定由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直接認定評審機構的設立:
(一)直接認定評審委員會。由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由相關職業(工種)專家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一般為7-15人,其中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由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主管領導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1、指導各專家考評組的工作;
2、召開評審會,對符合技師(高級技師)資格條件并完成考評程序的人員進行評審。
(二)專家考評組。專家考評組由市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組建或委托相關部門(行業)、大型企業、院校組建,主要由相關職業(專業)的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和高級講師組成,一般為3-7人,在考評前15天組成。考評組的專家評委可根據每次考評職業(工種)的不同而作適當調整。其主要職責是:
1、審核申報參加評審人員的材料,包括職業資格、工作業績、技術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2、對參加評審人員進行現場技能操作考核或組織面試;
3、確定參加評審資格人員名單。
第十七條申報直接認定為技師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能解決本職業高難度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等方面有較大突破或較大成果(年創造直接經濟效益在50萬元以上,須由企業提供有效證明)的主要參與者。
(二)與申報職業(工種)相關項目獲省以上科技成果(發明創造)四等獎以上、市以上三等獎兩項以上,或獲國家專利兩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八條申報直接認定為高級技師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能解決本職業高難度技術操作和工藝難題,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年創造直接經濟效益80萬元以上,須由企業提供有效證明)的主要參與者。
(二)與申報職業(工種)相關項目獲省以上技術創新、發明、創造、推廣、應用二等獎以上或市一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九條參加直接認定申報者應提交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直接認定申報表、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身份證、各項獲獎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本人技術業務工作總結或在生產實踐中解決重大復雜技術難題的方案、單位綜合推薦材料等。
第二十條直接認定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組織。企業根據年度直接認定工作要求,組織并推薦符合條件者參加直接認定。
行業特有職業(工種)須經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二)專家考評。專家考評組按本辦法第四條的內容,對申報材料、能力和業績情況進行審核考評。根據審核情況由專家考評組進行投票,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報直接認定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資格確認。結合審報材料及專家考評組考評情況,由直接認定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實行票決制,同意票率在50%以上的為通過。通過評審的申報者由相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被聘為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人員,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二十二條涉及行業特有工種企業高技能人才評價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