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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財政監督職能,規范財政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省財政廳對外監督檢查規定》(財監[20**]7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機構改革后新的職能劃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財政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職責權限組織對外開展涉及財政收支、財務會計管理事項監督檢查活動時,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財政實施對外監督檢查,必須客觀、完整、真實地反映檢查結果,出具檢查報告,依法做出檢查和處理決定。
第四條財政對外監督檢查工作由市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組織、管理、協調,財政局各業務處室按照職責劃分予以積極參與配合。
第五條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應根據財政管理需要確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每年年末財政局各業務處室及相關部門根據下一年度工作重點擬定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計劃。財政監督稽查局根據財政局各業務處室及相關部門確定的檢點,統一安排,并將匯總的檢查計劃報經財政局黨組批準后,予以下達執行。
第六條對外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預算執行、稅收征管與解繳、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方面。具體內容為:
(一)預算、決算編制的準確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征收、解繳、退付預算收入情況;
(三)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四)預算外資金的征收、解繳、使用情況;
(五)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評估、處置、收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濟責任執行情況;
(六)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七)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八)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活動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審計報告內容的真實完整;
(九)地方金融機構財務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授權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七條財政監督檢查具體組織實施方式:涉及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特定專項檢查以及市政府和財政局黨組交辦的監督檢查項目,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牽頭、會同并協調有關業務處室組織實施;財政廳直接部署的監督檢查項目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組織實施。
財政局各業務處室及相關單位根據本部門管理工作需要納入計劃的其他檢查項目,由各業務處室及相關單位自行組織實施,檢查結論抄市財政監督稽查局備案。
第八條實施對外監督檢查,可根據實際情況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組長對檢查工作質量及其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負責。
第九條對外監督檢查工作原則上由財政系統人員實施,對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人員,應予以回避。對檢查項目工作量大,時間要求緊等特殊情況可依照有關規定聘用社會審計機構及其專業人員參加,并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組織競標競聘,費用由財政監督稽查局依據有關標準統一結算。
第十條實施對外監督檢查,被查單位的檢查時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為主,必要時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檢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對外監督檢查應予進點前3個工作日向被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
(一)被查單位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聯系電話;
(五)檢查機構公章及簽發日期;
在特殊情況下事前下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效果有明顯影響的,經批準,可在實施檢查時送達。
第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偽造、隱匿、篡改、銷毀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財會電腦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或者轉移、隱匿其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行為的,經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資料和資產先行登記保存。
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報告,財政監督稽查局根據問題的種類、性質向財政局黨組及時請示匯報。
第十三條檢查組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以內),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基本情況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單位財政財務管理、預算執行和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以及檢查組對該單位工作的基本評價;
(四)認定被檢查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認定依據、證據和處理建議;
(五)提出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建議;
(六)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檢查組組長的簽名。
第十四條檢查組向財政監督稽查局提交財政檢查報告前,應當征求被檢查單位對財政檢查報告的意見。被檢查單位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被檢查單位對財政檢查報告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進一步核查、取證。如有必要,應當修改財政檢查報告。檢查組在上報財政檢查報告時,應將被檢查單位對財政檢查報告的書面意見或說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財政監督檢查涉及的檢查通知書、財政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征求意見書、檢查報告送達回執、檢查詢問記錄單等文書格式由市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設定并印制。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開具并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對外監督檢查實行檢查與審理相分離制度。審理工作依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財政局設立“財政監督檢查審理小組”(以下簡稱“審理小組”)負責對檢查結果進行審理定性。審理小組成員由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財政局稅政條法處負責人以及每次被檢查對象所涉及財務管理分管處室負責人組成,審理小組組長由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人擔任,日常工作由財政監督稽查局審理處負責辦理。
第十八條審理小組根據不同情況對提交的檢查報告及其他材料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檢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規范的,退回檢查組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補充、完善;
(二)檢查的有關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終止審理,并通知檢查組予以證明、核實、補正或經批準后另行調查取證;
(三)認定依據不準確,處理建議不適當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見;
(四)檢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審理小組組長批準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五)審理認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提出的處理建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過。
第十九條審理小組應當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等材料起30日內,作出財政檢查決定,并將財政檢查決定書送達被檢查單位和有關單位,特殊情況下時間可延長60日內。財政檢查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審理小組對檢查事項審理完畢后向分管局領導提交初步處理意見,經批準后形成的檢查結論統一以“財監審字”的名義下達。檢查結論的執行由財政監督稽查局會同財政局有關業務處室共同督促落實。
第二十一條擬做出的檢查結論涉及行政處罰且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條件的,財政監督稽查局應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向被檢查單位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被檢查單位要求聽證的,經財政局稅政條法處依法舉行聽證后,再由審理小組提出檢查結論或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涉及檢查結論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由財政局稅政條法處負責辦理,各有關處室(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財政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由財政監督稽查局根據當年全系統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列入部門預算。當年財政監督檢查經費的不足部分按規定程序予以追加。財政監督檢查經費專項用于與監督檢查業務有關的資料購置與印刷、業務培訓、設備配置、專業人員聘用等開支,實行報帳管理,原則上用于當年財政監督檢查計劃內的檢查項目,由財政監督稽查局統一向財政局辦公室核報。
財政監督執法各項罰沒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實行收繳、罰繳分離,統一上繳市級財政金庫。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市財政監督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通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