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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王金山省長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體會議上“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這個老大難問題,各級各部門和金融機構,都要本著積極務實的態度,拿出切實的行動加以解決”的講話精神,切實解決中小出口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中小出口企業加快發展,積極擴大出口,省財政廳、商務廳《關于我省20**年外貿促進政策的通知》(財企〔20**〕507號)明確,從20**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基金(以下簡稱“專項擔保資金”)。為了規范運作專項擔保資金,保證專項擔保資金安全,充分發揮專項擔保資金的融資功能,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章資金的性質及使用原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專項擔保資金是省級財政專項安排的省級外貿促進政策資金,主要用于為中小出口企業生產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條專項擔保資金承擔損失最高限額不超過專項擔保資金本金總額。
第四條專項擔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科學評審、定向使用、規范管理、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三章資金的管理及運作模式
第五條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為專項擔保資金的主管部門。雙方聯合成立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依據《實施細則》對申請專項擔保資金貸款企業進行審核推薦,對專項擔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由兩廳領導及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受理企業貸款擔保申請及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規財處,成員由省商務廳、財政廳有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
第六條專項擔保資金采用兩種運作模式,一是通過擔保機構運作模式,即省商務廳、財政廳與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集團”)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簡稱“合肥交行”)進行合作;一是與銀行直接合作模式,即與徽商銀行進行合作。
第七條擔保集團運作模式。專項擔保資金采用委托運作、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單獨核算的方式,作為擔保集團為中小出口企業從合肥交行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資金。
第八條徽商銀行運作模式。專項擔保資金采用受托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徽商銀行向中小出口企業提供貸款,專項擔保資金為徽商銀行向中小出口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第四章申請擔保企業條件及提供材料
第九條申請貸款擔保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在我省境內注冊登記、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已有一定的出口規模;
2、企業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規范,主營業務突出,成長性較好,員工隊伍較為穩定,組織架構較為完整;
3、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產品適銷對路;
4、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財務資料真實可信;
5、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
6、企業信用較好,無不良貸款記錄,無偷稅、騙匯、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7、擔保集團、銀行按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貸款擔保企業須提供的材料(一式四份):
1、貸款擔保的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經濟性質、注冊資本、主要股東、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進出口情況、擔保方式、還款來源等;
2、專項擔保資金擔保申請書(見附表);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證明;
4、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相關資料;
5、企業近三年經過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
6、擔保集團、銀行按規定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章企業的反擔保
第十一條為控制專項擔保資金風險,確保擔保貸款企業按時償還借款,被擔保企業必須以有效資產、出口信用保險保單、出口退稅賬戶、信用證以及有經濟實力的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等作為反擔保,并辦理相應的反擔保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有效資產是指企業所擁有的房屋、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以及企業依法有權處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擔保貸款限額、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條擔保貸款限額視企業出口規模大小而定,對單家企業的最大擔保貸款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擔保貸款的期限一般為三到六個月,最多不超過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貸。
第十五條擔保集團運作模式下,擔保集團月擔保費率為貸款額的1‰,合肥交行對專項擔保資金項下的擔保貸款,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即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下浮10%;徽商銀行運作模式下,徽商銀行對專項擔保資金項下的擔保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執行。
第七章擔保申貸程序
第十六條各市出口企業向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貸款擔保申請,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申請貸款擔保企業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簽署審查意見,聯合向省商務廳、財政廳推薦。省直出口企業直接向省商務廳、財政廳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第十七條省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辦公室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分批次交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審定。審核推薦委員會審定后,將審核通過的申請貸款擔保企業正式向擔保集團或徽商銀行推薦,并將相關資料分別移交一份給擔保集團或徽商銀行。
第十八條擔保集團在接到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正式推薦后,按照專門設定的簡化操作流程,聯合合肥交行對申請貸款擔保企業的銀行信用、還款來源、反擔保抵押物的真實有效性等進行調查、評審,對確認符合貸款、擔保條件的,在推薦額度內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對評審沒有通過的要及時向推薦部門及申請企業說明理由。擔保集團及合肥交行的審核手續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九條徽商銀行在接到貸款擔保審核推薦委員會正式推薦書后,按照專門設定的簡化操作流程,對申請貸款擔保企業的銀行信用、還款來源、反擔保抵押物的真實有效性等進行調查、評審,對確認符合貸款條件的,在額度內與企業簽訂相關合同、發放貸款,對評審沒有通過的也將及時向推薦部門及申請企業說明理由。徽商銀行審核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八章責任與罰則
第二十條申請擔保貸款企業對其獲得的擔保貸款本息負有法定償還義務,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本付息。在本息償還前,要保證其反擔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對其上報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擔保貸款企業必須在貸款行辦理國際結算業務,擔保集團與合肥交行和徽商銀行按約定簡化手續為申請擔保貸款的企業提供開戶、國際結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它金融配套服務,并按月將實際給企業放貸情況反饋省商務廳、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貸款期間,擔保集團與合肥交行和徽商銀行應加強跟蹤管理,定期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指導意見。一旦遇到貸款有回收風險時,擔保集團與合肥交行和徽商銀行將依據合作協議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及時追償。
第二十三條申請擔保貸款企業要恪守信用,專項擔保貸款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按時歸還銀行借款本息。對于按時還款、出口明顯增長的企業,專項擔保資金將繼續予以支持;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的企業,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將采取適當的行政、業務手段予以清收;對于利用虛假材料、憑證惡意騙取擔保貸款的或有意轉移資產、逃廢擔保貸款債務、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及《實施細則》的企業,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申請貸款擔保企業要認真審核、慎重推薦,對獲準貸款擔保企業負有跟蹤管理責任,要密切關注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反映。省建立專項擔保資金使用績效考核制度,對推薦貸款擔保企業按時還款、出口明顯增長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給予適當獎勵;推薦貸款擔保企業不能及時還貸或壞帳率偏高的市,對其以后推薦貸款擔保企業從嚴掌握,并削減其孵化資金等商務促進政策資金。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務部門、財政部門和省擔保集團、貸款銀行應自覺遵守《實施細則》的約定,確保專項擔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共同推動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業務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專項擔保資金由原省級外貿促進政策資金調整支持方向后形成,今后根據發展需要,可重新調整使用方向,繼續用于外貿促進。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