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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省《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規范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會計核算行為,依據現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各級人民政府管理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的財政部門及所屬會計核算中心。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會計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受本單位負責人領導,業務上受上級會計人員指導。
第四條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會計是各級財政部門反映、核算和監督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撥付、發放等業務活動的專門會計,其會計核算是各級財政總預算的明細核算。會計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行使職權、履行義務。
第二章會計事務處理
第五條縣級農村財政管理局(含市、區,下同)在收到上級財政下達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項補貼資金和指標后,及時登記收入賬,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將指標(已進入鄉鎮體制內的資金,如五保戶供養、村組干部固定報酬、民政優撫等由縣鄉財政在體制內結算)統一下達到鄉鎮,同時在規定工作日內將資金劃入縣鄉資金專戶,并做好有關賬務處理。
第六條鄉鎮財政所要將審核批準的發放清冊和有關電子數據送交鄉鎮信用社或郵政儲蓄、農行等金融儲蓄機構(以下簡稱儲蓄機構)。儲蓄機構應在規定日期內將補貼資金打入農戶存折,并在發放清冊上加蓋“轉賬付訖”印戳,連同有關付款憑單交回鄉鎮財政部門登記支出賬。
第七條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專戶在年度存續期間形成的利息收入,在抵扣銀行手續費后的結余,全額上繳縣國庫,經批準后,由縣級預算安排作為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工作經費,列入農村財政管理經費,與農業稅收征收經費統一管理核算。
第三章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
第八條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以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活動作為記賬主體,以“借”、“貸”為記賬符號,運用復式記賬原理,反映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的收入、付出和結存情況。
第九條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會計科目的設置、分類、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一、資產類
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專戶存款的收支情況,收到資金或銀行利息時記借方,支出時記貸方。
二、負債類
設置“其他應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專戶暫存的應付款項。該科目下設一個“村組干部補貼”二級科目,用于核算由村級集體收入開支的村組干部補貼的劃入和發放,分行政村明細核算。收到從村級資金專戶劃來的資金,根據銀行收款通知單,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發放村組干部補貼時,根據銀行轉賬回單和分村清冊匯總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三、凈資產類
設置“結余”科目。本科目專項用于核算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累計余額。本科目按具體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項目設置二級科目。年終,將各項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收入結余全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各項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撥(支)出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專款支出”、“撥出專款”科目。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各項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滾存結余。
四、收入類
1、設置“撥入專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收入。該科目按具體財政補貼項目設置二級科目。收到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收入的累計數,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余”科目,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2、設置“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專戶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收到銀行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年終,將利息收入上劃國庫,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支出類
1、設置“撥出專款”科目。本科目核算縣級以上(含縣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情況。本科目按具體財政補貼項目設置二級科目。撥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平時,該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撥出的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累計數,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結余”科目,借記“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2、設置“專款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鄉鎮財政部門實際兌付的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情況。本科目按具體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項目設置二級科目。兌付農民補貼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實際兌付的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累計數,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結余”科目,借記“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縣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一級科目下根據補貼項目增減二級科目,在有關二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
第四章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
第十條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類。
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會計業務原始憑證主要包括:(1)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收款、付款憑單;(2)《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發放花名冊》(須加蓋銀行“轉賬付訖”章);(3)撥款指標單及有關文件資料等。
會計人員收到原始憑證后,應及時進行認真審核,按會計科目分類確定會計分錄,填制記賬憑證。會計人員應按月根據記賬憑證編制“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平衡表”(表式附后),經試算平衡后分別登記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
第十一條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會計賬簿包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及輔助賬和訂本式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名稱為“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收支管理賬簿”,按一級科目設置,核算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活動的總括情況,控制核對明細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按二三級科目設置,對總分類賬的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并按照需要設置明細登記簿等輔助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是登記財政補貼農民資金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一種明細序時賬,一般按照業務發生的時間先后,逐日逐筆順序登記。
第十二條定期清理和結賬。會計人員應定期按月、季、年辦理結賬,并做好賬款、賬證、賬賬、賬表的對賬工作。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應在結賬、對賬等工作全面完成后編制會計報表,并同賬簿余額相核對,保證賬證表相符,表表銜接。報表需由會計主管人員、單位領導審核,并簽名和加蓋公章裝訂成冊報送。
第十四條會計報表分為季報和年報(決算)兩種。
一、《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收支季報表》,是反映一定時期內各項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收支(撥付)情況的報表,由鄉鎮財政部門填報。縣(市、區)應于季度終了后五日內匯總報市一式兩份,各市匯總報表(附所屬縣市區報表一份)于季度終了后七日內報省一份。
二、《財政補貼農民資金決算報表》(表式另發),是全面反映年度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總括情況的報表。
第十五條本辦法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結合本地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