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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維護公平貿易環境,規范出口經營秩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快我市對外貿易與國際慣例接軌,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大連市轄區內(含區市縣,下同)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執業和經營資格的商會、協會及有關單位,參與由商務部負責規范和指導,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局)具體組織、協調的我市出口商品反傾銷應訴工作。
第三條大連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局為開展公平貿易工作資金(以下簡稱工作資金)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直主管部門)。
市外經貿局負責工作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工作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圍,提出年度使用計劃,審核、論證使用項目。
市財政局負責工作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審批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撥付工作資金,對工作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審查,跟蹤管理。
第四條工作資金的使用范圍:
1、市直主管部門開展公平貿易工作的經費;
2、參加反傾銷新立案工作的律師費用、參加行政復審和日落復審案件的律師費用、參加以商會等名義簽訂的價格承擔協議和中止協議的律師費用;
3、其他經批準的反傾銷應訴工作資金。
第五條申請工作資金的條件:
1、參加反傾銷應訴事先在市外經貿局備案,遵守國家關于反傾銷應訴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反傾銷應訴工作的協調和管理;
2、涉訴商品年出口額超過200萬美元的;
3、涉訴商品出口依存度較大的;
4、涉訴商品出口潛力較大,且提出反傾銷的國家和地區為我涉訴商品的潛力市場的;
5、案件結束后10天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六條工作資金的資助標準:
1、新立案件資助比例不超過應支付律師費用總額的20%~30%,對于國外反傾銷調查當局明確拒絕給我方分別稅率的案件的資助比例最高為4O%。
新立案件資助費用最高不超過3O萬元人民幣。
2、行政復審案件資助比例不超過應支付律師費用總額的30%,日落復審案件的資助比例最高為5O%。
復審案件資助費用最高不超過2O萬元人民幣。
3、為執行以商會、協會及有關單位名義簽訂的價格承擔協議和中止協議,資助資金不超過律師費用的3O%,最高金額不超過1O萬元人民幣。
4、商會、協會及有關單位可同時申請國家和遼寧省此項資助資金,但總資助比例最高不超過1OO%。
第七條工作資金的申報、核定及撥付程序:
1、市外經貿局開展公平貿易工作的經費于每年年度終了前30日內提出下年度公平貿易工作經費使用計劃,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列入預算并于下年度撥付市外經貿局。市外經貿局要制定公平貿易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并具體落實,實行專戶、專人、專賬管理,市財政局對公平貿易工作經費使用情況定期監督、檢查。
2、參加反傾銷應訴單位可在案件結束后10日內,經所在地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向市外經貿局提出資助申請,并報送相關的材料:
(1)案件總結報告;
(2)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證明(復印件);
(3)工作資金申請表;
(4)聘請律師協議副本;
(5)律師費用情況的說明及支付憑證復印件(申請時需帶原始憑證審驗)。
申報工作資金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3、市外經貿局負責對有關單位提交的資助申請,以及相關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會同市財政局核定資助的比例和具體金額,由市財政撥付工作資金。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申請工作資金的資格,收回撥付的工作資金;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騙取工作資金的;
2、改變工作資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3、拒絕市直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對市直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
第九條市直主管部門定期對工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條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作為計算依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