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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市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做好國有企業改制后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參股、不持股的,其離休干部由企業原主管部門接收;沒有主管部門的,市政府指定部門接收。
二、上述改制企業要從評估核準后的原企業凈資產中為每位離休干部預留10萬元安置費。其中,用于繳納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金8萬元,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使用;用于組織離休干部的日常文體活動、參觀、療養、走訪慰問等其他支出2萬元,由接收改制企業離休干部的部門管理使用。
三、改制企業離休干部的離休金由勞動保險部門按月足額發放。
四、接收改制企業離休干部的部門要擔負起對改制企業離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按照黨的老干部工作方針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開展各種活動;要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加強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組通字[1997]10號)精神,加強離休干部的黨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并負責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員的教育工作。
五、為便于改制企業離休干部就醫、參加各種活動,接收離休干部的部門應為其配備車輛、建立活動場所。
六、接收改制企業離休干部較多的部門,市編辦將根據實際情況為其調整老干部工作人員編制。
七、國有事業單位改制為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參股、不持股企業的,可依照本規定執行。各區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改制企業離休干部安置管理辦法。
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很執行。《中共大連市委辦公廳、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產權制度改革中企業離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大委辦發[19**]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