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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企業離休干部合理的醫療需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6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中辦廳字[20**]61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委辦發[2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轄區內省屬、市屬企業(包括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下同)及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區屬企業及其(包括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下同)離休干部(以下簡稱企業離休干部)。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有關政策、辦法的制定并組織實施。其所屬的大連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資金的征繳、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建立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財政支持機制及統籌資金的監督;市衛生局負責約定醫院的醫療服務管理;市委老干部局負責協調統籌工作;企業主管部門協助經辦機構的籌集醫藥費統籌資金。
第四條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機制。凡有離休干部的企業都應參加統籌。
第五條20**年地處市內四區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按年人均10000元標準籌集;地處其它縣區的省、市屬企業按人均8000元籌集。以后每年根據實際醫療費用增長水平適當調整。
第六條企業應按確定的籌集標準每半年足額繳納一次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用。上半年繳費時間為上年度12月20日前,下半年繳費時間為當年的6月20日之前。逾期不繳費,按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資金。企業中斷繳費的,除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外,還要對企業法人進行通報批評,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市區屬企業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繳納統籌資金確有困難的,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審核,可根據企業實際繳費能力給予部分或全部減免。其中,市屬單位減免部分由市財政局按期補足給經辦機構;區屬單位減免部分由區財政足額上劃市財政,市財政按期撥付給經辦機構。
第八條企業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破產或改制,不能繼續承擔離休干部醫藥費時,由單位按人均8萬元一次性繳納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用。
第九條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當年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資金出現結余的,可結轉到下年使用;如因特殊情況發生超支,經市財政、勞動保障、衛生、老干部等部門審核認定后,超支部分由市財政予以補足。
第十條企業離休干部實行定點醫療,按照就近就醫的原則,自主選擇一所住院定點醫院做為本人就醫的約定醫院。約定醫院應尊重離休干部的選擇,并按規定承擔離休干部的醫療服務工作。離休干部每年可申請變更約定醫院一次。
第十一條企業離休干部憑《大連市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證》和IC卡到本人約定的醫院就醫。醫生應在《企業離休干部門診病歷》上詳細記錄門診診療情況,在結算時予以復核、蓋章。未經審核或《企業離休干部門診病歷》記錄不全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資金不予支付。約定醫院從離休干部住院之日起,填寫診療項目費用明細表,待出院時由離休干部本人(或家屬)簽字。
第十二條參加統籌的企業離休干部用藥、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報銷范圍,按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因病情需要使用目錄外藥品或超出規定之外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須由離休干部本人同意并簽字,所發生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有條件的單位也可以通過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解決。
第十三條企業離休干部本人當年醫藥費支出未超過籌集標準20%的,20%以內。節余部分的80%獎勵給離休干部本人。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企業離休干部因急診、急救在非約定醫院住院的,需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到約定醫院辦理審核備案手續。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待治療結束后,憑急診手冊、復寫雙聯處方、出院小結、出院結算明細單(以下簡稱診療憑證),回本人約定的醫院審核報銷。未辦理審核備案手續的,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擔。
(二)確因病情需要,需辦理市內轉院治療的,須經約定醫院同意并出具轉診證明。轉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待治療結束后,憑有關診療憑證,回本人約定的醫院審核報銷;需轉往外地住院治療的,須經約定醫院同意并出具轉診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備案。轉外地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待治療給束后,憑有關診療憑證回本人約定的醫院審核報銷。
(三)到外地期間,因急診、急救需住院治療的,需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向約定醫院報告。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返回后憑有關診療憑證,到本人約定的醫院審核報銷。
(四)異地居住的,須由本人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備案后,就近選擇一所公立綜合性醫院做為約定醫院。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治療結束后,將有關診療憑證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十五條享受特診待遇的企業離休干部,每日床位最高支付標準為35元。享受市地級以上待遇(含市地級及老紅軍),每日床位最高支付標準為70元。
第十六條企業離休干部可在自已選擇的約定醫院申請建立家庭病床。
第十七條約定醫院應與經辦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力和義務,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經辦機構根據約定醫院承擔離休干部人數,按照當年統籌資金的80%核撥給約定醫院,其余20%作為調劑資金和對離休干部本人醫藥費節余的獎勵資金。
經辦機構對約定醫院統籌費用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藥費用每月與約定醫院結算一次,年終決算;不符合規定的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約定醫院當年統籌資金有結余的(按80%撥付部分),結余10%以內部分由約定醫院使用,其余部分并入調劑資金。超出標準在10%以內部分調劑資金承擔60%,約定醫院承擔40%;超出標準在10%到20%以內部分調劑資金承擔50%,約定醫院承擔50%;超出標準在20%到30%以內部分調劑資金承擔40%,約定醫院承擔60%;超出標準30%以上全部由約定醫院承擔。
第十九條約定醫院應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加強對企業離休干部醫藥費使用的管理。建立《企業離休干部門診病歷》并單獨保管,處方和出院結算單要單獨裝訂;醫護人員應查驗離休干部醫療證及IC卡,發現有偽造、冒用或涂改者,約定醫院工作人員應予以扣留,并及時通知經辦機構;應安排專門管理人員,做好醫療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離休干部就診應遵守約定醫院各項醫療規定,不能將本人IC卡轉借他人使用,凡轉借他人使用發生的醫藥費用,統籌資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企業離休干部參加醫藥費統籌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第二十二條企業離休干部的健康體檢,仍按原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三條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州區、旅順口區、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所屬企業的離休干部參加本轄區統籌,具體辦法由區市縣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