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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吸引海外學子來遼寧創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經省政府批準,設立遼寧省海外學子創業資金。為加強和規范海外學子創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外學子是指獲得國外學士及以上學位,并取得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科研成果的公派或自費出國人員;或在國內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1年以上,取得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科研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三條海外學子創業資金是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資助海外學子在我省開展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及產業化等創業活動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海外學子創業資金是政府性引導資金。通過吸引民間資本、金融機構和外資等渠道的資金投入,逐步建立起支持海外學子來遼寧創業的良性投入機制。
第五條海外學子企業資金的管理遵循“網上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圍
第六條海外學子創業資金采取無償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第七條海外學子創業資金的支持范圍是海外學子在我省獨立開展或與我省企事業單位合作開展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產業化項目,以及與海外學子創業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八條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節能降耗、出口創匯、大量安置就業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三章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九條申請海外學子創業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健全的財務核算體系和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3、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自籌資金的能力;
4、經營活動中無違法違紀行為。
5、與海外學子有實質性合作,雙方已經簽定合法、有效、有約束力的合同。
第十條申請海外學子創業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是海外學子從國外帶來的或通過海外學子引進的先進技術或成果;
2、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符合我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投資計劃預算合理,自籌資金落實;
4、各市申請的項目市財政必須配套資金,并已經落實;
5、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銀行貸款資金必須已經到位并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同一海外學子或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二條申請海外學子創業資金的項目單位要填寫“海外學子對接項目申報簡表”,編寫“海外學子對接項目商業計劃書,”并連同簽定的項目合同原件,報送各市科技局。中省直單位申報的項目報送省科技廳,同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各市科技局會同各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項目的有關材料通過網上報送省科技廳相關網站。同時,各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起草資金申請報告(附項目簡表),報送省科技廳和財政廳。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對上報項目進行復審,根據復審結果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或組織招投標并對重點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根據專家評估論證、招投標和實地考察的結果,共同確定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六條海外學子創業資金的下達按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辦理。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海外學子創業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科技廳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確定海外學子創業資金年度預算,參與審議海外學子創業資金支持重點和工作方案,撥付海外學子創業資金,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負責擬定海外學子創業資金支持重點和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海外學子項目計劃,向省財政廳報送海外學子創業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對接項目合同的條款和約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技術、市場等原因,需要調整項目內容、實施進度和經濟指標的,應以書面形式上報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批準。
第二十條對虛假合同、未按合同的條款和約定組織實施的單位要追回資助經費,并取消使用海外學子創業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其它相關財務規定,嚴格管理項目經費的使用;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海外學子創業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要全額收回已撥資金,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該單位財政專項資金,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每年年末向省財政廳和科技廳上報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說明項目進度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項目結束后,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驗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