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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幫助出口企業防范收匯風險,擴*出口,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進一步對外開放若干意見的通知》(*政發[20**]10號)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外經貿計財發[20**]58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無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本市出口任務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口信用保險,是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依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外經貿計財發[20**]584號)規定,為出口企業防范收匯風險開辦的、信用期限在360天之內的短期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出口信用保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是指地方政府對出口企業20**年1月1日后當年發生的出口業務,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所支付的保費給予的一次性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扶持發展資金按出口企業實際申報繳納保費(支付外匯的,按撥付月第1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的30%計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第六條扶持發展資金實行統一政策,由市本級財政負責管理和負擔。扶持發展資金的來源為: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第七條出口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外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扶持發展資金。
第八條出口企業申請扶持發展資金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口企業收到《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撥付通知書》和《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撥付回執》后3個工作日內,持其復印件和《企業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表》、《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出口申報單(需有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專用章),向市外貿主管部門申請扶持發展資金。出口企業上述申請材料均為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外貿主管部門轉送市財政部門。
(二)市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后,匯總并連同出口企業申請材料一并送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將資金直接撥付給出口企業。
第九條出口企業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全部沖減企業管理費用。
第十條財政、外貿主管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要各盡其責,認真做好此項工作;要加強溝通,實行信息資料共享和季度對賬制度、年終清算制度;要強化對出口企業的服務、指導和檢查,保證扶持發展資金政策的落實。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申請扶持發展資金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違章行為:
(一)申報材料不齊全的;
(二)騙取扶持發展資金的;
(三)改變扶持發展資金的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絕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二條對發生違章行為的出口企業,外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扶持發展資金申請,不予受理;
(二)對有第十一條(二)、(三)、(四)項行為之一的出口企業,取消申請扶持發展資金的資格并追回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財政、外貿主管部門和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中違法違紀的,對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中國出由信用保險公司**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視國家有關出口信用保險扶持政策調整情況,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決定。**市財政局、**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營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市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流[20**]118號)文件即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