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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支持我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促進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決定設立**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為規范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獎勵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用于獎勵信用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民營企業暫按**省鄉鎮企業局《**省民營經濟統計制度(試行)》(遼鄉企字[2002]20號)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143號)中界定的中小企業。
本辦法所稱信用擔保機構,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門審核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為**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專業信用擔保機構。
第四條申請獎勵資金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擔保評估制度、反擔保制度、風險責任準備金制度、債務追償制度及具有良好納稅記錄;
(二)擔保貸款用于《**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扶持的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
(三)當年的貸款擔保實際發生額達到其注冊資本的2倍以上;
(四)能夠按合同規定履行擔保責任;
(五)按時向中小企業局報送業務情況報表,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達到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申請資金獎勵的信用擔保機構,按其當年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的符合《**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財企[2005]198號)第四條規定扶持方向的5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額的0.3-1%給予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
第六條申請單位每年第一季度通過**市中小企業網向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貸款擔保獎勵申請。
第七條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對提出獎勵申請的貸款擔保業務進行初審,并報市財政局和市中小企業局進行復審,對復審確定的貸款擔保獎勵項目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
第八條市財政局和市中小企業局聯合下達貸款擔保獎勵資金計劃。
第九條申請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獎勵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貸款卡(復印件);
(三)貸款擔保合同、相關財務賬證、被擔保企業名單;
(四)銀行出具的被保企業貸款證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按A4紙型制作,裝訂成冊。
第十條下列情況不屬于獎勵的范圍: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信用擔保機構;
(二)申請單位從業人員違反《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簽訂的擔保合同;
(三)異地擔保業務;
(四)單戶單筆和多筆貸款擔保實際發生額合計超過500萬元的業務(最高按500萬元計算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市中小企業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提出獎勵資金年度預算;
(二)組織服務機構進行申報和審核;
(三)負責審核并向市財政局匯總申報項目;
(四)監督檢查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編制年度獎勵資金決算。
(六)會同市財政局對獎勵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核批年度資金預算;
(二)負責審核并會同市中小企業局下達獎勵資金計劃,并撥付獎勵資金;
(三)負責審批年度獎勵資金決算;
(四)會同市中小企業局對獎勵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違反規定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中小企業局負責收回獎勵資金,并取消其申請獎勵資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50%用于補充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50%由擔保機構自主安排,可用于獎勵本企業工作業績突出的員工。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會同市中小企業局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