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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我市信息化進程,加強和規范信息化建設資金管理,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信息化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信息化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重點圍繞我市信息化建設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應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為目標,充分發揮信息化專項資金的宏觀導向和示范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推動我市信息化全面發展。
第四條信息化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應用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二)電子政務建設;
(三)電子商務建設;
(四)社會信息化、行業信息化與區域信息化建設;
(五)推進全市信息化發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條信息化專項資金主要以補助方式安排。企業信息化補助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單個項目的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項目,補助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單個項目的補助額度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市信息產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將根據我市信息化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年初確定當年信息化資金支持的重點方向,并向社會公開《信息化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同時公布項目申報具體的要求。
第七條信息化專項資金的申報按隸屬關系分級受理。各區市縣的項目報送區市縣信息產業局審定后上報市信息產業局;市本級項目直接報送市信息產業局。
第八條項目申報實行網上申報和紙質申報兩種方式,需提交的申報資料主要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及申報表;
(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計劃及資金落實情況;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報表及審計報告;
(五)市信息產業局、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市信息產業局會同財政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提出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條信息化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經公示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信息產業局共同下達,市財政局負責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原則上,企業信息化項目完成進度達到50%且資金已完全落實的,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位;補助資金超過50萬元的,預留10萬元尾款,待項目驗收后撥付。
第十一條信息化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市信息產業局、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信息產業局共同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市財政局、市信息產業局于2002年6月14日聯合下發的《**市工業企業信息化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大財企〔2002〕1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