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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號)、《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財企[20**l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改進和加強我省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有關經濟事項應報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進行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主管單位是指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或代行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
第四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實行分級管理: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經省政府批準發生國有股權變動(包括增資擴股、國有股轉讓、合并、分立、終止等)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財政廳負責核準;
(二)省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經省政府(或省國資委,下同)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財政廳負責核準,包括:
1.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和終止;
2.公司在經營存續期間發生國有資本變動;
3.公司從事授權經營范圍以外的投資活動;
4.公司向境外注資或轉讓、出售國有產權或股權:
5.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三)市、縣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轄市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核準,評估項目核準范圍由各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四)同一經濟行為或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必須委托同一個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隸屬關系辦理核準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由權變動的一方按資產隸屬關系辦理核準手續。
第五條國有資產評估原則上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委托單位”)委聘中介機構。評估委托單位在委托評估機構之前,應填寫《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附件1),經產權主管單位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評估委托單位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地方資產評估項目需報省財政廳核準的,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送省財政廳備案。
未按規定報送《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財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估委托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按規定程序報產權主管單位初審;
(二)產權主管單位應對評估報告進行認真審核,針對存在的問題組織評估委托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和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評估報告經產權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兩個月前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核準申請;
(三)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將申請核準文件和評估報告退回,由產權主管單位組織進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報財政部門申請核準;對申報材料齊全的,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
(四)產權主管單位應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組織評估委托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和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評估報告,由產權主管單位以書面形式函報財政部門,報送函中要明確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評估報告,并對修改情況予以說明。
(五)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和修改完善后的評估報告,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應于20個工作日內下達核準文件(附件4)。
第七條產權主管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1.產權主管單位對評估報告的審核意見及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準的書面文件(必須附資產評估報告審核的詳細意見);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2);
3.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資產評估報告書、資產評估說明、資產評估明細表。資產評估報告的內容、格式及附報文件應符合財政部《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財評字119**]91號)和《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補充規定》(財評字(19**]3**號)等有關文件的要求;
4.與經濟行為相關的審計資料;
5.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6.有權部門批準的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有關材料;
7.與評估項目有關的股東單位或各當事方的相關文件;
8.其它需要報送的資料。
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申請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程序及應提交的文件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辦理。
第九條省財政廳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其“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以及“批準的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是指: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發生國有股權變動(包括增資擴股、國有股轉讓、合并、分立、終止等)經濟行為,省級企業項目須經省政府或產權主管單位批準,地方企業項目須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核準;
(二)其他經濟行為須經省政府批準。
第十條財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一)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三)在評估報告中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六)評估委托單位和資產占有單位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其真實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諾(附件3);
(七)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八)其它。
第十一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建立資產評估核準項目統計報告制度,各市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2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資產評估核準項目統計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