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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檢查通知行為,保證檢查工作質量,根據《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制定本具體規則。
第二條本具體規則所稱財政檢查通知書,是指財政機關檢查人員在實施財政檢查前,向被檢查單位告知檢查事宜的文書。
第三條財政機關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進點前3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第四條財政機關認為事前向被檢查單位下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成效有明顯不利影響時,檢查通知書可在事前適當時間下達。
第五條財政檢查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是:
(一)被檢查單位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五)組織檢查單位的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六)財政機關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六條財政機關認為需要被檢查單位自查的,應在檢查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條財政檢查人員到被檢查單位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通知書或檢查人員工作證件。
第八條本具體規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具體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