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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規范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591號)、市政府《關于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蘇府〔20**〕13號)和《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工程概(預)算、招投標、施工合同、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評估審查以及對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支出項目進行評估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市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建立政府投資建設資金的財政評審管理機制。財政投資評審結論作為有權部門批復項目的資金審核依據以及市財政局編制建設項目預算、撥付建設資金、批復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經審定批復后,建設單位應努力節約使用財政資金,遵守“預算不超過概算、決(結)算不超過預算”的原則,嚴格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于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調整項目概(預)算的,經財政投資評審后,按照《蘇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專項資金(基金)、公益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政府性資金與其他資金拼盤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需要評審的項目。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標底的審查;
(四)項目前期土地征用、拆遷資金的執行情況;
(五)建設項目有關咨詢、勘察、設計、征地拆遷、管線遷移,施工、監理、質檢等合同的審查;
(六)建設項目政府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七)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的執行情況;
(八)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支出項目的預算編制、執行情況;
(九)參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市政府及市財政局安排的其他評審工作。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方式:
(一)財政投資評審按項目性質不同,實行全過程評審或專項評審。
對列入市政府重點工程、實事工程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政府性資金安排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評審。
對市級財政資金補貼性質的建設項目,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某個或某些環節進行專項評審。
利用國外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財政部有專項規定的,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財政投資評審主要采取評審中心自審和委托中介機構協審兩種方式實施。
第九條財政投資評審程序:
(一)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編制的要求,定期向評審中心提交評審項目;
(二)評審中心根據市財政局提出的評審項目內容和要求,制訂評審計劃;
(三)評審中心根據評審計劃,分項目組織實施評審;
(四)評審中心向市財政局和項目建設單位出具評審初步結論,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初步結論提出書面意見。如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初步結論有異議的,市財政局應組織會審。
(五)評審中心根據評審初步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的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送評審報告。
第十條評審中心按下列要求,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并向市財政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項目綜合效益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應建立評審專家庫,努力提高評審質量;
(四)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被審核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建立建設項目庫,在項目庫中選擇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并對評審中心下達評審任務,提出評審要求;
(三)負責協調評審中心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四)根據評審中心報送的評審報告,加強基建財務和專項資金管理;
(五)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評審中心提供財政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評審中心出具的項目評審結論予以確認。若對評審結論持異議,應在收到評審結論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則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和評審中心的工作人員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市財政局根據情況暫停撥付或收回財政資金,同時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相關情況,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各區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