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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小麥最低收購價收購政策,確保最低收購價小麥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最低收購價小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辦〔*6〕84號)及《最低收購價小麥儲存管理暫行辦法》(中儲糧〔*6〕316號)等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最低收購價小麥是指受中儲糧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的委托,由糧食企業按照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經驗收合格后儲存管理的小麥,其糧權屬國務院。未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動用。
第三條中央儲備糧*直屬庫作為最低收購價小麥承儲企業和監管中心庫,是*市最低收購價小麥的管理主體,對最低收購價小麥的數量、質量和安全負全責。
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最低收購價監管任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分管糧食工作的負責人對當地最低收購價的管理負有領導責任。
第四條中央儲備糧*直屬庫按照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有利于糧食儲存安全、有利于監管、有利于銷售的原則,擇優選取收購庫點和收儲庫點。
第五條監管中心庫要加強對最低收購價小麥的質量監控,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適時委托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進行抽檢,確保入庫小麥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
第六條承儲企業須建立最低收購價小麥入庫、保管、出庫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檔案。
第七條最低收購價小麥出入庫必須按規定辦理出入庫手續。調撥出庫時,要有調撥出庫通知單;拍賣出庫時,要有糧食批發市場的出庫通知單,并得到直屬庫的簽字確認,方可出庫。
第八條最低收購價小麥出入庫必須憑證齊全,及時登記,保證賬實相符。駐庫監管人員負責對承儲企業最低收購價小麥出入庫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各收購庫點最低收購價小麥收購數量必須按中儲糧河南分公司的有關規定向各監管辦事處如實上報進度,日報、五日報須經監管員簽字確認逐級上報。
第十條各監管辦事處將根據各庫上報的進度,隨時檢查核實收購數量,確保數量真實,如發現虛報瞞報進度的,可建立委托收儲企業立即停撥資金,并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最低收購價小麥的驗收,監管中心庫堅持“入滿一倉,驗收一倉”的原則。驗收的主要內容是:數量、質量、資金使用、入庫票據、三簿兩卡、專倉牌、糧情管理、儲糧安全等。
第十二條在驗收過程中,經整倉綜合抽檢,如發現糧食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整倉糧食退出最低收購價管理,及時歸還農發行貸款,所造成的損失由收購庫點全部承擔,依程序取消其最低收購價小麥收儲庫點的資格。
第十三條最低收購價小麥在監管中心庫整倉驗收時,由于水分減量除雜等原因造成糧食不足的部分,由收儲庫點進行補倉,以確保最低收購價小麥數量真實。
第十四條最低收購價小麥全部驗收合格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等規定,由委托收儲企業及時與其指定儲存庫簽訂《最低收購價小麥儲存管理合同》,并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
第十五條最低收購價小麥庫存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與中央儲備糧的庫存管理要求一致,承儲企業對最低收購價小麥庫存管理負直接管理責任,最低收購價小麥保管總賬、分倉保管賬、糧食檢查記錄簿、糧食熏蒸登記簿、機械通風作業登記簿、保管員崗位責任制牌等各種賬卡必須及時懸掛到位。
第十六條最低收購價小麥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實行分倉、分貨位掛牌儲存,并且要做到分品種、分等級和分年限專倉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糧食混放,不得轉手代儲,未經分公司批準不得露天儲存。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要因地制宜,積極采取科學保糧技術,延緩最低收購價小麥品質劣變,降低損耗,節約成本,確保儲糧安全。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不得擅自動用最低收購價小麥,不得用于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保管員要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檢查糧溫、水分、害蟲等情況,認真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要參照中央儲備糧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確保儲糧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最低收購價小麥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糧食收購結束后,結余貨幣資金必須全額上交承貸庫,歸還農發行貸款,銷售貨款回籠后,要及時歸還占用貸款,確保庫貸掛鉤。
第二十二條最低收購價小麥收購資金由委托收儲企業分批下撥,在經監管中心庫空倉驗收確認合格后,委托收儲企業方可下撥收購資金,根據收購進度的入庫數量經監管員確認核實后,方可撥付下一批收購資金。
第二十三條最低收購價小麥收購資金的使用必須與收購進度保持一致,如出現收購資金使用不實的,承貸庫要立即停止下撥資金。
第二十四條對在最低收購價小麥收購和管理中,全年無違規違紀現象和無安全事故的,予以通報表揚;連續三年達到以上標準的,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在最低收購價小麥管理過程中,對未按規定報經批準,擅自動用最低收購價小麥的;虛報、瞞報最低收購價小麥庫存及截留、挪用和弄虛作假騙取中央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的;質價不符、賬實不符、不按規定及時出庫的;以次充好、以陳頂新,將庫存陳糧劃轉為最低收購價小麥的;保管不善、發生霉糧爛糧或儲糧安全事故等違反政策和管理規定行為的,一經發現,將參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最低收購價小麥儲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央儲備糧*直屬庫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