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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鼓勵和吸引外來投資,擴大出口創匯,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推動*更快更好地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鼓勵外商投資
第一條鼓勵外商在我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經濟實體。
第二條鼓勵外商通過整體收購、購買股權和項目經營權、租賃、承包及其它方式,同我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全面合作。
第三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財政獎勵。
第四條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的財政獎勵。延長期滿后,按第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超過10年的,在享受完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政策后,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在本地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外商投資企業將其依照有關規定從稅后利潤提取的公積金(或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轉作再投資,增加企業注冊資本,其中屬于外方投資的部分,按其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財政獎勵。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最長延續5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興辦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旅游景點開發項目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按企業上繳增值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的30%給予財政獎勵。
第十條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免繳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墻改費,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
第十一條免除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的一切費用。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予年檢。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等符合劃撥供地條件的,其建設項目用地可實行劃撥,外商除支付征地補償費外,不繳納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次付清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通過合同約定5年內分期付清。
對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5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應一次性支付土地補償費、上交省出讓金,對企業所繳用地費用市縣財政收取部分,按50%予以財政獎勵。
對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先由當地政府提供企業用地,從企業投產之日起,5年內以企業實際繳納稅款地方留成部分抵繳土地出讓金,期滿不足抵繳的,由企業補足。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可依照合同約定予以優惠。
投資規模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租金5年內可由財政給予扶持。
第十五條外商連片開發土地1000畝以上,用于建設工業園區的,用地給予特別優惠。
第十六條對投資規模大、吸納勞動力多、發展前景廣闊的企業,當地政府應預留一定的土地作為企業發展空間,并劃撥其中的20%-30%作為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對世界500強企業、國內*強企業來漯投資的,對投資涉及的各種事項,在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實行一事一議,給予特殊優惠。
第十八條國內外組織或個人(以下稱引薦人)通過各種渠道向我市引薦外來投資項目并獲得成功的,給予相應獎勵,國家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進項目成功的標準:(一)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二)合同、章程規定的外來資金如期到位;(三)項目進展達到下列要求:1、農業綜合性項目投入運營;2、技改項目正式投產,新建工業項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資的50%;
3、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資的40%;
4、第三產業項目建成開業;
第十九條對引薦人的獎勵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引進資助、贈與等無償資金或物資的,按引資額或物資價值的6%獎勵;
(二)引進無息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按引資額的1%獎勵;1000萬元以上的,按引資額的1.5%獎勵;
(三)對引進外來投資者來漯直接投資的,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0.4%獎勵;1000萬元以上的,按0.6%獎勵。
第二十條引資獎勵以項目為單位,每個項目獎勵一次。第二十一條引資獎勵由市、縣區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認定;獎勵資金由受益單位或受益財政支付。
第二十二條從*3年起,市、縣區財政建立招商引資專項基金,用于舉辦招商引資活動和獎勵在招商引資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鼓勵出口創匯
第二十三條被認定為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對各類進出口企業,以上年直接出口創匯額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由當地財政按每美元0.1元人民幣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專項扶持基金,由當地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保費金額的60%給予資助,幫助企業規避出口風險。
第二十六條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小企業出口產品研究開發項目,給予研究開發總費用的50%的補貼;對用于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節能降耗、促進環保等方面的技改項目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第二十七條我市企業在境外設立商品分撥中心、實體公司、辦事處,帶動我市原材料、設備、商品出口的(與本公司關聯企業除外),除享受出口獎勵有關政策外,按出口創匯額由當地財政再給予每美元0.05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為外商投資者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切實加強對外商投資者的服務,落實市民待遇。對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新上項目,實行市級領導服務制,保證在規定時限內辦齊各種行政審批手續。外商投資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屬于政府職能范圍內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由外經貿部門負責協調和幫助解決。未經法律授權和履行報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和評比。對外商投資者的投訴事項要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者。
關于優化環境的其它方面,另文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包括海外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市新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
第三十條引進市外資金新辦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全額財政獎勵;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財政獎勵。
引進市外資金新辦的企業在土地使用、規費減免、引資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條對非生產性企業,根據企業投資規模、投資方向等,在土地使用、規費減免等方面給予具體優惠。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