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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提高我市居民住房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按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組織建設,以政府指導價向中低收入住房家庭出售的住房。
第三條中低收入家庭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我市房價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與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測定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條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家庭條件的,每戶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同等條件下,危房戶、無房戶優先;雙離退休人員、教師、環衛職工中的住房困難戶優先;城市建設中被拆遷居民家庭優先。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土地、建設、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計劃和項目管理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舊城改造的建設規模不低于2萬平方米,新區開發的建設規模不低于4萬平方米。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國家計劃和地方計劃。新征地和需要國家金融部門貸款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申報國家年度計劃,同時按規定程序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其它申報地方計劃。地方計劃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依法通過項目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凡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證書》及《經濟適用住房扶持政策通知書》。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按照住房套數的1%為社會提供廉租住房。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可按照不超過住房套數的10%以市場價出售。
第十四條根據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面積。住房應功能配套完善,面積以50—120平方米為主。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劃和施工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中標單位不得轉包。
第四章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給予以下優惠:(一)建設用地按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二)免繳消防設施費、文物調查勘探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拆遷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土地分割測量費、土地分割手續費、房產轉讓手續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房屋勘丈測繪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其他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免收,經營性收費項目減半征收;(三)緩征個人購房一次性契稅,待個人所購住房進入二級市場交易時補征。
第十七條對依法應收取的其他費用,收費單位應同時填寫《*市經濟適用住房負擔卡》,列明依據、標準,否則建設和施工單位可拒絕繳納并向有關部門舉報。任何單位不得以服務費等名目收取或變相收取已取消的和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性征收各種形式的押金、保證金、保險費等。
第五章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銷售價格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公布。
禁止建設單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包含以下8項內容:
(一)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安工程費;(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五)2%的管理費;(六)貸款利息;(七)稅金;(八)3%以下的利潤。
第二十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一)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二)建設單位留用的辦公或經營用房的建設費用,以及對社會的集資、贊助、捐助和其他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三)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四)不能計入的其他費用。
第六章購買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申請購房人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發給其《準購通知書》,具體程序依《*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嚴格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確保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依《準購通知書》與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
第二十三條購房人持《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等有關手續到市房產、土地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房地產權屬證書上應由登記機關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印鑒。
第二十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可申請銀行貸款或公積金貸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市房產、計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活動的檢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各項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違反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規定,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或改變銷售對象,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土地、房產、建設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