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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城市規劃、建設及管理的需要,加強城市管線工程的規劃與管理,根據《城市規劃法》、《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管線工程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地上、地下的管道、線路工程及與其相關的工程設施。
第三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種管線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管線工程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并在指導工程設計中嚴格實施。對不合理的現狀管線布局應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逐步調整完善。
第五條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時,應本著節約使用的原則盡量減少地下空間占用量。
第六條城市管線工程,應依照地下敷設與道路建設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則建設,現有架空線路應隨著城市道路的建設與改造逐步入地,能夠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審批新的架空線路。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各項管線,應按照規劃要求統籌安排,考慮城市發展要求,盡量做到預留埋設。
第八條各項管線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橋梁、公路、鐵路、隧道、綠化地帶、各單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凈空控制和軍事設施等保護范圍的,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管線工程前,必須持規劃設計圖紙或初步設計方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十條管線工程應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管線工程開工前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定線,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61—94,1995)規定的標準進行測驗,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后,方可覆蓋。
第十二條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圖紙施工,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變更手續,并應在竣工資料中如實反映。
第十三條各項管線工程在取得規劃許可證后6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超過6個月未開工建設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城市規劃區內管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驗。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十五條凡批準為臨時線路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自行拆除。批準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路溝、各項管線及其設施附近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活動的,必須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在獲取地下管線情況及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第十七條嚴禁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的地上及地下空間范圍內建設化糞池、建筑基礎設施等妨礙城市管線建設的設施。
第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各項管線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并限期拆除:(一)不按批準位置建設,影響將來其它管線施工的;(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風貌的;(三)影響其它相鄰管線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各項管線建設,尚可采取改進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土建工程造價3%—10%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在道路紅線范圍內建化糞池、建設基礎設施等影響城市管線布設設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自*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