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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政府部門財經行為,強化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意識,實行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負責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是指市政府對所屬各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財經職責,造成財經工作的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首長責任。
第三條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實行權責統一,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合法、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四條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應對本部門的預算編制、執行及決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部門管理的所有財政性資金負責。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對所屬機關及下屬單位實行全面管理并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績效。
第六條政府部門的會計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未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設置賬外賬或保留賬外資金的。
第七條部門預算編制、執行、決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隱瞞本單位結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來源的;
(二)預算編制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騙取財政預算資金的;
(三)采購預算執行規避政府集中采購程序的;
(四)違反財政零余額賬戶管理規定,未按規定經財政部門批準將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財政資金劃入自有資金賬戶的;
(五)擅自動用歷年結余資金和預算準備金的;
(六)重大支出項目,不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擅自決定的;
(七)授意會計人員隱瞞收入、虛列支出,提供虛假決算信息的。
第八條在非稅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設置罰沒處罰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征收性質、名稱、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罰沒范圍、標準的;
(三)擅自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或罰沒處罰的;
(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征收、罰沒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或不按規定范圍、標準征收或處罰的;
(五)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
(六)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
(七)擅自變更專項資金支出范圍、開支標準,不按規定受理和審批專項資金使用申請的。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在申請建設資金時故意提供虛假請款資料的;
(二)未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規定使用建設資金的;
(三)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未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的,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誤的除外;
(四)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未按照規定及時上繳項目結余資金和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的。
第十條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其他有效途徑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公款私存;
(二)違規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
(三)違反統一臨時崗位津貼制度的;
(四)違反規定程序和權限,擅自決定投資性支出、對外借出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的;
(五)用公款購買購物卡的;
(六)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進行盈利性活動的。
第十一條政府部門違反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應對行政首長問責。
第十二條政府部門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處置,違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應對行政首長問責。
第十三條政府部門及其行政首長有本規定之外的其他行為,造成財經工作的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十四條對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的財經責任問責程序、問責方式等按照《**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各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的部門行政首長和街道辦事處主任追究財經責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